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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生产保障的主要规范 7、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从法律上保证安全设备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9、危险物品的特别管理; 10、危险作业、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11、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 12、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发包、出租事项的禁止和承包、承租的规范。 1、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衡量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标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除此以外其他的根据不足为凭,更不能自定条件,降低要求;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安全生产法》中所指的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对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而言的,并不是只指新设立的单位,原来已经设立的也要按照这项规定办理。 1、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 违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或给予的处罚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指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严重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77条) (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17条) 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在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要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含义,特别是列出其称谓,后经研究认为,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其主要负责人也有多种称谓,有法定的但也有许多是自行决定的,一一在法律上列举有一定难度,因而在法律上用主要负责人一词加以概括,在现实中可以据以具体界定,这样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防止有些人借口具体名称而逃避法律,逃避责任。 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91条) 3、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要达到十六条的要求,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用于安全设施的建设、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等; 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资金保障。 法律责任:第80条 第一层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理解 1、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的、集体的、混合经济的、私营的、个体经营的、中外合资的、外商独资的等,都在适用范围之列; 第一层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理解 2、各个地区、各种行业、各个部门、各个系统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当在适用范围之列; 第一层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理解 3、《安全生产法》所指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生产活动又包括经营活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商业的、服务性的都包括在内; 第一层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理解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出现的实体,比如一个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活动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是社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仍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第一层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理解 5、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这个概念的分析来看,《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从保障安全生产的普遍要求来确定,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第二层次 对《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中“另有规定”的理解 1、有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安全事项具有特殊性,国家对其另行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对这部分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层次 对《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中“另有规定”的理解 2、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状况和法律间的衔接。 一是,特殊领域内的有关立法;如:《消防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是,在已有的立法中,有专门为安全生产立法或作出规定的。如《矿山安全法》有一些有关法律中对安全生产作出规定的,如《劳动法》中对劳动安全、《煤炭法》对煤矿安全、《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等都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为了减少法律与法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对有些法律中已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就采取了从简的办法,只作出基本规定或原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应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法、母法。 四、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 1、基本方针; 2、基本原则;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建立从业人员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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