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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此规范考的少,不建议花太多时间,粗粗过遍即可,印象中貌似没有考过)
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区域规划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1. 不宜通过生产区;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个人觉万一此规范要考,这是比较有考点的,距离!不过不大可能案例题出题,没算头,不需要校正)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后面几个要算的,也要注意下)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防火间距注意)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从13年真题来看,暴喜欢考备注哈,注意)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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