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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质押反担保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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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出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出质人为自然人时填写): 乙方(质权人): ? 住所: 联系电话: 丙方(融资申请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丙方与融资银行所签订的融资授信合同项下丙方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与融资银行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乙方与丙方所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项下乙方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物权为丙方全面履约向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下列用语定义如下: 一、丙方:指 二、融资银行:指乙方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三、保证人(质权人):指本合同乙方。 四、反担保人(出质人):指本合同甲方。 五、融资授信合同:指 年月日至 年月日期间融资申请人与融资银行签订的全部有关融资授信业务的合同与协议(不论其名称如何)。 六、《保证合同》:指 年月日至 年月 日期间乙方与融资银行签订的全部保证合同(不论其名称如何)。 七、《委托担保协议》:指 年月日至 年月 日期间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全部委托担保协议(不论其名称如何)。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完全了解丙方向融资银行申请融资及保证人为丙方向融资银行担保的情况,向保证人提供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二、本合同项下的出质物权为甲方完全、有效、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本合同项下的出质物权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三、本合同项下的出质物权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冻结、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四、本合同项下的出质物权依法可以设立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五、本出质物权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出质物权评估价值。 六、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甲方签订本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为他人或本人提供担保等情况,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八、本合同合法有效,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反担保责任,乙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强制执行时,甲方自愿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九、甲方签字和履行本合同,未与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含公司章程)和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或本人提供的担保有任何抵触。 十、甲方未对本合同项下的出质物权作出过包括设立质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十一、丙方融资经融资银行和乙方同意展期或者以新贷还旧贷的,甲方同意对丙方展期债务或者新贷向乙方继续提供质押反担保。 十二、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及担保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十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上述声明与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甲方所反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未能及时清偿时,融资银行向乙方追偿的全部代偿款项;乙方所担保的最高额度主债权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及相应的利息。 在最高额度内,乙方所担保的金额,以融资银行对丙方实际发生的融资授信金额为准。 第四条 ?乙方所保证的丙方履行债务的期限 乙方所保证的丙方履行债务的期限,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乙方为丙方担保而与融资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所确定的期限。 第五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本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保证合同》及《委托担保协议》项下的银行融资授信本金、利息、透支利息、复利、罚息、担保费、垫款利息、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其中律师费为诉讼标的数额的以下(含),具体比例由乙方确定。 第六条 ?甲方质押反担保期间 一、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保证合同》约定的融资授信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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