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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XX大学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为实现共同目标、促进共同发展自愿组成,经审核通过校团委和相应的挂靠单位的一年考核期后,正式登记注册并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四条 学校设立“XX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管理、服务学生社团,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有明确的社团章程、规范的组织结构以及内部的详尽发展规划;
与现有学生社团相比存在明显的自身特色;
无跨校、跨地区性质;
鼓励社团有唯一挂靠单位、指导教师及其书面意见。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XX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报表》;
(二)学生社团章程;
(三)社团发展规划;
(四)社团负责人简历及所在单位党团组织的书面鉴定;
(五)社团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拟聘请的指导教师的个人简历及其书面意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 学生社团章程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社团名称;
(二)学生社团性质、宗旨;
(三)组织结构设置;
(四)社团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
(五)社团管理层的产生方式、职权范围、任期及罢免程序;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入会资格及程序;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一)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主要发起者或者主要组织者向社联提交申请材料;
(二) 经初审、社团答辩、民主推荐等程序,社联拟定批准成立名单,并报校团委审批。
(三)校团委审定后,下达批复。
(四)社联以书面形式对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作出核准设立或不予设立的答复,并作出公示。
第九条 经核准设立的学生社团,给予一学年考核期。经过考核期,社联向符合《XX大学学生社团转正制度》中相关规定的学生社团颁发《学生社团登记证书》,正式注册成立。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自我管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内部管理运作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社团章程进行,同时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和社联及其相应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团支部须接受上级团组织的指导,认真贯彻上级团组织的决议,针对学生社团成员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加强对学生社团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下设团支部、秘书处、宣传部、财务部等多个部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作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全权负责社团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须建立社团档案,由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社团档案须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设置、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图片资料及所办刊物样本等。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学年换届一次。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的产生、卸任、交接须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原则,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并且及时向所挂靠单位及社联汇报。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招募会员,须在社联统一安排的时间、地点进行。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另行扩招。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权出版内部刊物,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的核实,再由校团委进行批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社联在校团委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主要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职能:
(一)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及档案管理; (二)学生社团挂靠单位、指导教师信息核实和资格审查;
(三)学生社团各项活动的审批及跟踪考核;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的统一培训;
(五)学生社团的年度考评;
(六)学生社团的财务审查;
(七)监督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开展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八)维护广大学生社团成员的权益,对优秀学生社团进行奖励和对违规学生社团作出相应惩处;
(九)就学生社团问题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十)其他需要由社联管理的学生社团问题。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于每学年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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