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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公司银行
年号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QDII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资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其境外证券投资和将委托资产用于本合同项下特定投资目的的合法性,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管理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6.?托管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7.?本合同是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8.?本合同应当适用本条第1款所列示的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准。本合同各方应及时作出相应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向监管机构报备。
二、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名称: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二)管理人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代):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托管人
名称:
住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
2.?管理人:
3.?托管人:
4.?本合同:指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本《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证券等;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来源于;
6.?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委托资产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7.?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委托资产境外证券投资提供投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8.?特定投资目的:指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将委托资产投资于委托人指定的投资标的或用于委托人指定的资金用途;
9.?交易日: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10.?工作日:指托管人及管理人日常营业日;
11.?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具有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第1项所述含义,指《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送达管理人的当日。
12.?资金账户:指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包括境内托管账户、境外资金运用结算账户;
13.?委托资产收益:指本合同项下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委托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14.?委托资产总值:指本合同项下投资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5.?委托资产净值:指委托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16.?委托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委托资产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委托资产净值的过程;
17.?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委托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委托资产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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