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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范本(附法律解读)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主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履行夫妻忠实义务,若有一方违反,自愿承担约定后果的书面契约。通常以过错方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承担责任。
夫妻双方出现感情危机时,不应预想离婚时财产如何分,理应思考如何解决感情问题,化解感情危机。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义务,只受道德的制约并不受法律的约束。婚姻不能仅靠一纸协议就能维持终生,更多的需要用感情来维系,用忠诚协议在围城内筑起一道防火墙,只能抵御婚外诱惑不越雷池,约束不宜过于严苛,弄巧成拙反而加速感情破裂导致最终离婚。
一、适用人群
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已婚男女,不适用于婚内一方与婚外第三者以及双方均为未婚人士之间。
二、法律效力
忠诚协议不是法律术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形式名目繁多,往往以“悔过书”、“保证书”、“承诺书”、“认罪书”、“空床费”等方式出现。综合全国各地法院实践经验来看,一些法院对此类纠纷不予受理,也有一些法院在离婚纠纷中谨慎对待处置,予以承认其法律效力并予以采纳者较少,普遍认为,忠诚协议涉及感情成分维护较重,依靠当事夫妻内心的道德观念约束自行履行,法律不予干预。
三、积极意义
签订忠诚协议可以书面形式确认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情形的存在,以证据形式确认一方有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现象。可以从道德伦理层面以书面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一方言行,进而促进反思悔改,慰藉和补偿无过错方的情感和精神伤害,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避免夫妻共同财产的流失。
离婚诉讼程序中,夫妻忠诚协议可以作为证明对方有一定的过错的书面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在调解或判决时予以考虑过错方的过错情节和程度、无过错方的受伤程度,适当照顾多分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因素,以达到平衡双方利益。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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