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浙江省201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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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F17-0-2013-3 合同编号:? ? ? ? ? ? ? ? ? ?? 浙江省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浙江省旅游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范本。本范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的签订。 二、旅行社除了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的经营资格。 三、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协议条款》、《旅游行程单》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组成。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义务。 四、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投诉电话:96118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概念及定义 1、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赴台湾地区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住宿费用、餐饮费用(不含酒水费)、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领队人员的服务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离团: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旅游期间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3、脱团: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旅游期间,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转团: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 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经营者经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用于旅客运输的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各类交通工具。 第二条? 旅游者的权利 1、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相应的业务经营资质,告知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指定其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公告文号,及网络查询地址。 2、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做出真实准确的说明。 3、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4、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安排转团,拒绝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条? 旅游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2、如实填写《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和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确保身体健康条件适合本次旅游,并且不会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 4、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5、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6、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脱团。旅游者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必须征得领队的书面同意。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8、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行社、其他相关经营者、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9、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入住酒店时,亦应随身携带上述物品或者将其存放在酒店贵重物品寄存处。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四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2、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3、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4、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2、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核实旅游者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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