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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车之鉴、警钟长鸣 二、《安全生产法》核心内容解读 三、企业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核心内容解读 四、这些安全员都被判刑了,你怎么看? 五、四招搞定安全管理 内 容 提 要 这些安全员都被判刑了,你怎么看? 盘点安全员被判刑的几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2012年8月3日凌晨3时许,位于龙岗区南湾街道红棉路南侧的南湾第五回收站的一处铁皮棚屋发生大火,造成4人死亡。事发后,6名相关事故责任人被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刑。其中一名被告安全员蔡某不服缓刑判决提出上诉,称作为普通员工即使发现隐患也无权力要求整改,由此要求法院改判其无罪。 这些安全员都被判刑了,你怎么看? “我走上工作岗位才两年,人生才刚起步,无法承受、背负一个犯罪分子的罪名羞耻地生活下去。如果真被判处有罪,犯罪的污名将影响我一辈子的名声和前途,这些本不应承受的代价是我和我的家庭无法接受的。”一审被判缓刑的安全员蔡某陈述自己的上诉理由,并请求法庭判其“无罪”。 这些安全员都被判刑了,你怎么看? 蔡某上诉称,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自己的处理已有定论:罚款0.99万元并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要求移送司法机关。自己作为龙岗再生资源公司兼职安全管理员,实际上并没有能力和权限要求公司领导对发现安全隐患的站点进行整改,也没有条件和权力要求承包商停业整顿,完全是“身不由己”。 他还在法庭上提到,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在报告中确定涉嫌犯罪且同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龙岗区再生资源公司董事长钟某新等领导,此次反而“安全脱身、毫发未损”,令人不解。 宝安一印刷厂老总主管双双被拘 因仓库放了这个 近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公安分局东方派出所开展“拉网排雷”工作,消防民警在行动中发现辖区潭头第三工业区内某印刷公司内非法储存了3347公斤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设施简陋的仓库里存放着数千公斤的易燃易爆品,仓库下方是办公场所和生产车间,这样的做法无异于在员工身边埋下“不定时炸弹”。目前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朱某及安全主任刘某因指使员工违法储存过量易燃易爆危险品均被宝安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宝安一印刷厂老总主管双双被拘 因仓库放了这个 其中多为油墨、固化剂等,主要成分为甲醇。甲醇是国内明文规定的甲类易燃易爆危险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规定,甲类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经调查,该公司三楼仓库下方就是办公场所和生产车间,并且该仓库没有办理相关消防手续,消防设施也十分简陋,一旦发生危险将严重危及整栋楼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警方随即将朱某和刘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朱某和刘某均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典型案例2 2014年3月18日11时许,城口县“水晶丽城”3号楼施工现场,木模工人刘某在9层卸料平台吊运材料时,在没有系安全绳的情况下,处理梁底板被平台前端的护栏钢管卡住问题时发生高空坠落,造成刘某当场死亡。 4月10日,城口县安监局经现场调查后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胡某作为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员,没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应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建设公司与刘某的家属就其工亡赔偿达成了协议,一次性赔偿105万元。随后,城口县检察院以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城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刑罚处罚。 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作为公司的安全员本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有人身为公司安全员却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了安全事故。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起至今,被告人罗某任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的安全员,是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罗某在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履职工作过程中,对公司矿山废弃洞口的危险区域虽用碎石阻拦车辆、人员通行,但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公司矿山高处危险区域和作业场所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了两起人员伤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系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的安全员,是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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