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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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企业自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原则上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求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原则上,除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大型以上企业可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外,不鼓励其余单位自行建设处置设施。 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原则 现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用于处理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改、扩建项目单独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并报省环保局备案;受理的环保部门必须严格审批。已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的,应报省环保局复核。 新项目配套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的相关技术要求和省不定期公布的各种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技术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自行回收利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兴建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用于处理、处置其它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否则按无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废物处理。 5.4危险废物持证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分级审批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按照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法律,必须依照“属地管理为主、专属管理为辅,省环保局稽查为补充”的原则,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单位的管理。 管理原则 分级发证原则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原则,按照法定行政许可权限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须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监管原则 1、属地管理,是指无论国家、省、市、县环保部门哪一级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辖区内环保部门都必须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每一次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检查人员要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交本部门汇总归档。检查内容包括:持证企业经营状况记录簿、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经营合同,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种类、经营方式、工艺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情况,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包括有无按规定申报登记,申领、运行和保管联单,有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等)。发现非本机关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违法经营危险废物时,应及时通报原发证机关,由其做出处理。 2、专属管辖原则,是指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行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初审和联单审批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那一级环保部门行使,不得越权行使。发放每一个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必须网上公示领证单位。根据所辖范围每季度汇总在网上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总体情况。 3、稽查管理原则,是指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及时纠正或查处的违法行为有: (1)向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3)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或发现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管理制度 建立数据库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危险废物污染源普查和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源数据库、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数据库。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对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领联单情况、运行情况、污染防治情况、人员培训情况、遵纪守法情况、信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经营单位交给环保部门记录簿档案等。 情况报送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档案,每年3月31日前将本部门发放的医疗废物处置许可证、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机油和废干电池收集许可证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按月度汇总辖区内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报送的联单,并每半年一次向省环保部门报送全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 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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