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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试行)》
政策解读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园林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推园林绿化从重数量向质量并举转变,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管养并重转变,实现绿化面积的扩展、绿地质量的提高和管养水平的提升,根据市政府《2-0090市住建管理局关于赴广州市交流学习园林绿化管理的调研报告》(附件1)批示精神和《市委书记调研纪要》(〔2019〕47号)(附件2)工作要求,并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同时在我局网站进行了公告,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韶关市市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试行)》是对我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有实践指导意义。我市在2016年因我市机构改革,已将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等职能下放属地政府管理,城市园林绿化作为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承担着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2009年,我市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14年、2018年均通过了园林城市复检,园林建设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事权下放后,韶关市缺少系统的书面规范性要求文件,部分绿地建设、养护质量仍达不到满意的效果,为进一步做好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因此有必要制定《韶关市市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我局组织市园林绿化中心起草了《韶关市市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编制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3、《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
三、本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
本规定全文共有二十条条文。
第一条 明确编制《韶关市市区公共绿地规定》背景及依据。
第二条 明确公共绿地的定义。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小游园、绿化广场及道路绿化等场地。
第三条 明确了各自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韶关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管理局)。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负责对市辖三区开展园林绿化检查、监督、指导工作。市辖三区市政管理中心(园林所)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为纲领性文件。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明确市住建管理局会同韶关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导浈江区人民政府、武江区人民政府、曲江区人民政府、韶关工业园区管委会(莞韶园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韶关芙蓉新区管委会编制园林绿化片区规划、专项规划,以上片区规划、专项规划是在全市绿地系统规划下开展。
第五条 明确了公共绿地建设审批备案制流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项目造价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绿地建设实行审批备案制。工程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绿地建设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要向市住建管理局提交初步设计方案,经审批后再进行建设项目下一步工作,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要向市住建管理局提交竣工图纸等资料进行备案。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中园林绿化投资金额在500万元,按本条执行。建设项目投资金额500万以下的应向市住建管理局上报。
第六条 依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明确市住建管理局对公共绿地项目建设进行监管,公共绿地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需要查阅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施工方案、监理大纲等文件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积极提供。
第七条 明确协助单位职责,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协助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公共绿地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养护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市质监站协助市住建管理局开展项目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管。
第八条 依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后的综合评价,建立公共绿地工程质量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督体系。对不达标的公共绿地建设项目予以公布,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诚信记录,记入诚信体系。
第九条 依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单位发标前依据工程项目造价规模要求配备相应的园林绿化技术人员。发标时需具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奖惩措施。依据《韶关市城市管理综合检查考评办法(试行)》,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制定、修编城市绿化管理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考评检查、通报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加,考评结果向市领导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与各区管养经费、考核奖励经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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