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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委员会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率先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改委发〔2019〕3号)精神,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优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推动科技顺德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 \o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粤科规范字【2018】1号).pdf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18]1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孵化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已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登记注册并获得服务平台确认和赋予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可包含创业团队(项目)。
第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围绕我区产业发展需求,形成产业技术、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第五条 区财政设立“顺德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孵化器的运营发展及在孵企业的孵化。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局是全区孵化器的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 备案
第七条 孵化器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机构,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孵化服务功能;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已入驻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五)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已入驻的在孵企业(含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
第八条 孵化器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顺德区孵化器备案登记表格;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相关管理和运营制度;
(四)开展孵化服务内容明细表;
(五)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六)在孵企业名单。
第九条 孵化器的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资料,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二)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局。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申请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运营时间1年以上,并已在区科技局登记备案;
(二)孵化器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孵化器配备自由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专业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获得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指定的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比例达10%以上;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六)30%以上的在孵企业已申请1项(含)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3项(含)以上Ⅱ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或A轮投资的股权投资。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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