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诉讼实务讲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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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与答辩 一、办案思路的确定 1、法律关系的定性 (1)劳务抑或劳动;(2 )借贷抑或买卖;(3 )违约抑或侵权 2、法律关系的效力 有效、无效、效力待定 3、诉讼时效的抗辩 《诉讼时效解释》F4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 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 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 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 二、起诉状、答辩状: 1、当事人简称—— 2、陈述句式—— 3、法律条文—— 4 、表达精准—— 5、直陈观点—— 三、管辖异议 1、 《民诉法》F127: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 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 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起诉与答辩部分小结 企业发生纠纷,起诉或应诉前应注意: 1、思路整理:定性、效力、时效、管辖 2、文书起草:简称、句式、条文、语序 开庭前准备 一、审前准备形式 (答辩期满后)民诉解释F224 1、一步到庭——简易案件 2、庭前证据交换程序——比较复杂案件 3、庭前会议——非常复杂案件 二、庭前会议内容 民诉解释F225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 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 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 庭前会议小结 企业参加庭前会议要注意: • 1、诉讼请求内容要明确、增加、变更应慎 重 • 2、申请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注意期限、 取证。 • 3、调解要自愿、更要合法 审查委托代理人资格 一、审判长核对当事人F137 1、当事人基本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民诉解释F88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 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 )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材料; (4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 系的证明材料; (5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 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 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审查委托代理人资格小结 企业参加庭审,应注意审查对方代理人: 1、律师资格: 2、单位工作人员: 3、当事人近亲属: 4 、基层法律工作者: 庭审纪律 一、着装 自2015年9月1 日起,在最高法院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的律师 1、参加正式庭审的,必须穿着全国统一的律师出庭服装 2、参加听证、询问、庭前证据交换等诉讼活动的,须着正装。 注: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着装,经训诫仍不改正的,审判长可责令 其退庭,不得继续参加庭审活动。 二、诉讼参与人 F17: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三、旁听 法庭规则F9: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F17: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 言和提问。 四、全体人员 F17: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 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没有关机)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 动;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F19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 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 其强行带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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