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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非法人组织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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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阿森,阿言,唐小果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团体,这些组织因其工作的需要也要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故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地位。 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称为非法人团体。 ; 从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的发展过???来看,民事主体有一个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发展的趋势。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只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则在自然人的基础上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非法人组织的迅速发展,民法理论开始承认非法人组织亦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种观点在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上均有所反映。 传统民法理论一般不把合伙纳入非法人组织的范畴,认为合伙重视其成员的独立性,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但现代社会的发展,合伙在继续保留其契约性质的同时,其组织性也日益突出。;故现代各国立法大多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即所谓第三民事主体。 在我国,非法人组织也很多,如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非法人社会团体等。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最初,我国《民法通则》未做明确规定,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只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人主体来对待的。但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如《民事诉讼法 》《合伙企业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均对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予以承认。《民法总则》颁布以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民事基本法的正式确立。;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非法人组织作为与自然人、法人并立的一种民事主体,其地位和作用已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与自然人、法人相比,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具有下述特征:   (一)非法人组织是较为稳定的社会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首先表现为一种人的组合,并且这种组合不是临时、松散的,它一般也有一定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能形成独立于成员个体意志的团体意志,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该组织进行有关活动。同时,非法人组织通常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非法人组织虽然对这些财产或经费不享有所有权,但它能支配和使用。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亦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也有其内部机构设置、议事规则。 ;(二)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现代社会,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它也与自然人、法人一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不过它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受到相应的限制。这种限制一般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限制的内容有的与法人相同,如非法人团体与法人一样不享有肖像权;有的则与法人不一样,如作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非法人组织未经上级授权就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重大区别,法律对法人有较为严格的财产要求,以确保法人有一定的财产基础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进而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对非法人组织法律则没有明确的财产要求,这样,非法人组织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就可能十分有限。为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当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就应当由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非法组织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作以下分类: (一)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根据非法人级织的成立目的,可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例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二)我国法律的分类 根据《民法总则》第10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 1、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是指专门提供专业服务的非法人组织。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服务机构。;4、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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