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绿色通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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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 —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绿色通道 服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开发的 项目办理公积金贷款进行合作,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作事项 1.1甲方为乙方提供公积金贷款绿色通道服务(下称“绿色通道服务”),借款人购买乙方项目的商品房(即借款人已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同意在完成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下称“受委托银行”)根据甲方审批结果先行发放贷款,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抵押登记手续,对于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即商业贷款)在受委托银行审批后与公积金贷款同时发放。 第二条 合作期限 2.1本协议的合作期限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后,双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另行商定。本协议中对乙方保证期限的约定不受合作期限限制,合作期限届满担保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 甲方责任 3.1对于公积金贷款,在借款人资料完善的情况下,甲方在收到甲方合作的公积金贷款代理机构递交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受委托银行对于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同时发放,特殊情况除外,但需及时告知乙方。 3.2在乙方履行保证责任后即取得代位求偿权,甲方及受委托银行应协助乙方向借款人追偿。 第四条 乙方责任 4.1乙方保证责任范围、期限及保证金开立、交存。 4.1.1乙方就本项目为借款人依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方的保证责任范围为本项目中乙方、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借款合同规定由借款人缴付的一切有关费用、因本合作协议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有关保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以乙方、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4.1.2乙方保证期限从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办妥抵押登记并将《商品房他项权登记证明》、《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等有关抵押文件交受委托银行收执之日止。 4.1.3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保证金户;账号:44001776208053006540;开户银行:建行东莞胜和支行)存入公积金贷款绿色通道服务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转入时必须注明“xxx项目绿色通道服务保证金”,并保持足额。该保证金账户上乙方的存款余额不低于受委托银行向乙方购房者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余额的5%(商业贷款保证金比例由乙方与受委托银行另行约定)。该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实行专款专用,只用于保障甲方审批同意发放且乙方同意担保的贷款债权的实现,在担保贷款未全部结清之前,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在低于上述比例时,乙方必须及时补足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时,甲方有权中止向乙方的其他购房者发放公积金贷款。贷款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按本协议发放的贷款占用的担保额度可在乙方办妥预抵押登记手续后循环使用。公积金贷款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受委托银行收执之后,贷款相对应的保证金依申请退回给乙方。 4.1.4保证金可用银行现金保函等额置换。 4.2乙方应积极促成抵押登记手续的完成,对于贷款发放前已确权的商品房应在甲方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后90天内(每笔贷款单独计算)办妥抵押登记;对于未确权的商品房应在甲方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后90天内(每笔贷款单独计算)办妥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条件时,乙方应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转为正式抵押登记。 4.3乙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须在事件始发5天内书面告知甲方, 并按要求补交相关变动资料。否则,由此产生的问题由乙方负责。 4.4若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第四条4.2项规定期限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包括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的(因房管部门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借款人与乙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须在事件始发5天内书面告知甲方。对出现以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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