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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灾害危性评估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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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 (2016年修订版) 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 目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2 第一节 基本规定 2 第二节 评估工作程序 4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6 第一节 评估范围 6 第二节 评估等级 6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1 第一节 一般技术要求 11 第二节 评估指标及分级 12 第五章 地质环境条件调查与分析 14 第六章 地质灾害调查与分析 16 第七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1 第八章 成果编制与提交 30 第九章 评审登记 30 第十章 附则 32 附录A地质灾害评估调查表 33 附录B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34 附录C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图件的编制要求 40 PAGE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以及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及多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水平及报告质量,增强评估结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工作程序、基本内容、技术要求和工作方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能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第五条 有关术语和定义 (一)地质灾害:不良地质作用引起人类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的损失。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种。 (二)崩塌:指斜(边)坡上的部分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倾倒的现象或过程。 (三)滑坡:指斜(边)坡上岩土体沿着一定的软弱面(带),整体或部分顺坡向下滑(移)动的坡面变形破坏的现象或过程。 (四)泥石流:指山区沟谷或山坡上,由于暴雨、融雪等水源激发的、含大量泥沙、石块等松散固体物的特殊洪流。 (五)地面塌陷:指地表岩土体突然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害的一种地质现象或过程。 (六)地裂缝:指地表岩土体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一种地质现象或过程。 (七)地面沉降:指由于地下松散岩土体固结或压缩,导致整体或局部地面垂直下沉变形的地质现象或过程。 (八)不稳定斜坡: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潜在隐患的斜坡地段。 (九)地质环境条件:与人类生存、生活和工程设施依存有关的地质要素,包括自然地理、区域地质、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土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性质、水文地质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等。 (十)地质灾害易发区:具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环境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十一)发育程度:地质体在地质作用下变形和发展的状态、空间分布特征。 (十二)危害程度:地质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包括括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程度;险情是指地质灾害潜在威胁的人员数量、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十三)诱发因素:引起地质体发生变化的自然和人为活动要素。 (十四)不良地质现象:地质体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形破坏的地质现象或过程。 (十五)致灾地质作用: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十六)致灾体: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十七)承灾对象:受灾害影响的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 (十八)地质灾害危险性:地质体在诱发因素作用下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包括拟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引发、加剧或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及可能导致损失的综合估量,可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小三个级别。 (十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经济社会属性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估,开展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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