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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抵押借款合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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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抵押借款合同 篇一:汽车租赁贷款合作协议书 汽车租赁贷款合作协议书 甲方:宁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涔山分社 联系电话:0350-4784474 地址:山西省宁武县东寨镇 乙方: 联系电话: 地址: 为促进汽车租赁需求,推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经友好协商,就汽车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展汽车租赁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商,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汽车租赁工作,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乙方同意为购车人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可以要求购车人提供必要的反担保。 三、四、对同意发放汽车贷款的借款人,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借款所需资料(主要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件、收入证明文件、借款人确认签字的借款申请书、贷款担保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签字等)并送至甲方社 四、乙方收到资料后,应当协同乙方人员办理借款相关等手续,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汽车发票、缴费凭证、行车证(复印件)提交甲方。对于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取消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上述资料真实无误,否则由此导致甲方不能追偿贷款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本协议期限届满不影响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购车款划转给乙方。 七、甲方的贷款条件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可应乙方的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关信息。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反馈汽车销售的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当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l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作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年 月 日 日 篇二:出租车户质押协议 机动车质押合同 抵押人(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 )号《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机动车作抵押,为借款人( )提供抵押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机动车辆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 (1) 抵押物名称 (2) 数量 (3) 型号 (4) 发动机号 (5) 车架号 (6) 行车证号 (7) 营运证号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 大写()。 甲方用于抵押担保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抵押期限为()个月,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险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四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 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甲方必须将抵押车辆留置在乙方制定的地点。 第七条 在抵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和票证资 料。如果抵押车辆出现损坏和丢失,甲方应首先从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理赔,不足部分按相关规定由乙方负责;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 动车重新估价,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乙方认为 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应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当金;或者,甲方应在5日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和以其 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车辆。 第十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 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一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 以抵押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及违约金、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车 辆时限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送的借款本息。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约定义务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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