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抵质押品代保管会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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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抵质押品代保管会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抵(质)押品代保管业务操作,保障抵(质)押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XX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抵(质)押品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办理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清偿银行贷款本息的合法财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品和质押品。 保管机构是指总、分、支行相关业务部门或营业机构;委托部门是指将抵(质)押品交由保管机构代为保管的业务部门。 第三条 凡XX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抵(质)押贷款业务所涉及的抵押品、质押品代保管业务操作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委托部门必须双人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的代保管手续。 第五条 代保管的抵(质)押品必须实行封包保管。 委托部门经办员与保管机构抵(质)押品库管员(以下简称库管员)共同将清点无误的抵(质)押品装入“代保管物品保管袋”封装,并在封口处签字或加盖名章确认。 委托部门经办员应对封包内抵(质)押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库管员只对封包内抵(质)押品的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保管机构应设置抵(质)押品专用保险柜,代保管的抵(质)押品不得与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混放。 第七条 代保管的抵(质)押品必须实行双人保管,抵(质)押品的出入库应在监控器下办理。 第八条 代保管的抵(质)押品应严格执行出、入库审批制度,在抵(质)押品封存代保管期间,无出库审批手续,不得无故将代保管的抵(质)押品出库。 第九条 代保管的抵(质)押品必须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按规定查库,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抵(质)押品入库 委托部门经办员从抵押人处接管抵(质)押品后,应填制一式三联的“代保管凭证”,到保管机构办理抵(质)押品代保管入库手续。 (一)审核封装 库管员收到委托部门经办员交来的抵(质)押品及审批手续齐全的“代保管凭证”,应审核以下内容: 1.“代保管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正确,凭证是否套写,经办人、部门经理、主管行长是否签字。 2.核对保管袋内抵(质)押品实物是否与“代保管凭证”填写的抵(质)押信息内容相符。 审核无误后,委托部门经办员与库管员共同将清点无误的抵(质)押品装入“代保管物品保管袋”封装,在封口处签字或加盖名章确认。 (二)系统录入 会计人员收到经库管员签章确认的“代保管凭证”,审核无误后,按照代保管凭证内容在系统中进行抵(质)押品信息录入的操作,在各联“代保管凭证”上加盖名章及业务讫章。 “代保管凭证”第一联交库管员,放置于“代保管物品保管袋”背面的插页内,“代保管凭证”第二联作表外收入凭证附件,“代保管凭证”第三联交给委托部门经办员作为抵(质)押品代保管入库的备查凭证。 (三)入库保管 库管员将“代保管物品保管袋” 按抵(质)押品编号进行排序,入库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抵(质)押品出库 贷款全部归还,抵押人来行领取抵(质)押品时,委托部门经办员填制一式三联的“代保管凭证”,到保管机构办理代保管的抵(质)押品出库手续。 (一)凭证审核 库管员收到委托部门经办员交来审批手续齐全的“代保管凭证”,应审核以下内容: 1.“代保管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是否与办理抵(质)押品入库时填写的要素相符,凭证是否套写,经办人、部门经理、主管行长是否签字。 2.“代保管凭证”中注明的出库原因是否符合抵(质)押品出库规定。 库管员审核无误签章后,将“代保管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办理抵(质)押品系统核销。 (二) 系统核销 会计人员按照代保管凭证内容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已录入抵(质)押品的操作。在各联“代保管凭证”上加盖名章及业务讫章后,将“代保管凭证”返还库管员凭此办理抵(质)押品出库。 (三)抵(质)押物品出库 库管员取出“代保管物品保管袋”,交与委托部门经办人现场进行拆封核对,无误后将抵(质)押品实物交委托部门经办员。 代保管凭证第三联退委托部门经办人作抵(质)押品出库备查凭证,代保管凭证第一联、第二联及办理抵(质)押品入库时库管员留存备查的第一联凭证作表外付出凭证附件。 第十二条 抵(质)押品临时出入库 (一)抵(质)押品临时出库 委托部门因业务需要需临时取出代保管的抵(质)押品实物时,委托部门经办员填写一式三联“代保管凭证”,经支行部门经理、主管行长签字后,分行所属支行发生的抵(质)押品临时出库由分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批签章;直属支行发生的抵(质)押品临时出库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批签章。 1.库管员收到委托部门出具的审批手续齐全的“代保管凭证”,应审核内容与抵(质)押品出库凭证审核内容相同。 2.库管员审核代保管的抵(质)押品临时出库审批手续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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