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资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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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 《保险法》 )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 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 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 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 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 支公司、 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 责人的任职管理 , 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 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 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 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 遵守保险公司章 程。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 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 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 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 5 年以上或 者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 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以及 5 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 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 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 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 员 5 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 5 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 5 年以上; (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 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 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 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8 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 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 理人员3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 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3 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 5 年以 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 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 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 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2 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 上职务 2 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 3 年以 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 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 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 年限可以减少 2 年。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一)从事保险工作 8 年以上; (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 8 年以上;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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