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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讲义幻灯片教学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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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平舆县华泰药业有限公司 2012.12 一《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一)《药品管理法》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法律地位:法律、法规、规章 (三)《药品管理法》共分十章,106条。 (六)法律的实施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等 (七)药品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生产药品需申领《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药品需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配制制剂需申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八)药品的认证制度:生产药品要求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经营药品要求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研制药品要求达到《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等。 (九)新药注册制度:研制新药,必需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 (十)进口药品管理制度:进口药品,需申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十一)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十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十三)药品标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各省、市、自治区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十四)药品强制检验制度:药品出厂前必须经本厂检验合格方可上市销售,三类进口药品(首次进口、生物制品、国务院规定的药品)必需经口岸药检所检验合格方可进口。 (十五)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 (十六)药品保管制度:在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均需采取必要的冷藏(温控)、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十七)药品管理制度:生产药品需制定生产管理制度,经营药品需制定经营管理制度,配制制剂需制定配制管理制度。 (十八)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节均需及时报告发现的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 (十九)药品储备制度:国家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二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必需凭医师处方才能销售,非处方药(OTC)可不需凭处方销售。 (二十一)假药的概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十二)劣药的概念: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十三)医院制剂的管理:配制制剂必需经过批准,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特殊情况下,经过药监部门批准,制剂可在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二十四)药品广告的管理:药品广告必须经药监部门审批取得广告发布文号后方可发布,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介上做广告,非药品不得宣传疗效,违法药品广告由工商部门查处。 (二十五)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经过药监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印制,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明确了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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