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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讲座行政复议法内容:一、 行政复议的概述二 、行政复议的范围三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和复议机关四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五 、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一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指的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特点:1.行为性质的司法性和行政性2.制度功能的救济性与监督性 3.审查对象的广泛性 4.审查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复议法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概念辨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行政申诉 1.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 第一,解决的纠纷性质不同。 第二,行为的性质不同。 第三,适用的实体法依据不同。 2.行政复议与行政申诉。行政复议法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 合法 (形式—主体、依据、程序)-----要有明确授权,无法律就无行政。 (法无授权皆禁止;法无禁止皆自由)2 公平(实质)----指行政行为要合理,(1 种类裁量权;2幅度裁量权;3 程度裁量权)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比例原则3 公开(材料、过程、结果)-----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公众参与;利益回避4 及时5 便民6 复议不停止执行、不调节、一级性、准司法行政复议法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三、国外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模式1.英美模式 英国与行政复议相似的制度是行政裁判所制度。其首席裁判官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来任命,其他裁判官是由法官遴选机构按照司法官员的选任标准录用和委任的。裁决案件适用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判程序。 美国没有像英国设立裁判所,而是在各个部门设立了行政法官。专业性的行政案件由行政法官以部门首长的名义来裁决。行政法官属于行政系统,但其活动具有独立性。 英、美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现了传统司法权向行政领域的渗透,是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与行政的专业知识融合的产物。英美模式的行政复议的特点有:(1)准司法性。(2)统一性。(3)便利性。(4)权威性。行政复议法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2.欧陆模式 德国、法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很接近,都是由行政法院之外的行政机关来解决争议的制度。法国的行政复议包括善意救济(自我监督)和层级救济(上级监督)两级的监督体系。 德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也称异议审查制度,包括声明异议和诉愿两层相互勾连的复议程序。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国家强调行政法院解决行政纠纷的救济功能,而行政复议被视为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机制。行政复议的权利救济功能无足轻重,其特点有:(1)独立性不够。2)规范性不足。(3)救济效果不佳。行政复议法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3.混合模式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原属大陆法系,但二战后,它们接受了英美法律观念的影响,在保留了大陆法系传统诉愿制度的外在形式下,移入了带有很强英美色彩的行政复议程序,由此形成了别具一格的东亚行政复议模式,也称混合模式。 日本类似于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有二种,其一为苦情处理制度,是一种类似于我国信访制度的非正式申诉制度;其二为行政不服审查制度。 韩国设立“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 台湾地区则成立诉愿委员会。 东亚模式行政复议制度在组织体系上属于行政系统,但其体制架构和程序机制则不断迈向“准司法化”,这种模式的特点有:(1)机构和人员渐趋独立。(2)程序走向司法化。(3)复议前置范围在限缩。行政复议法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行政复议条例》,标志着我国统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 2、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又标志着我国统一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建立3、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并将于2007年8月1日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法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范围(1,2,3,6,7,8) 又称复议机关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范围。 二、《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范围的规定 (概括+列举) 1 概括式规定----是由统一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 6条第 11项概括地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 行政处罚 2 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 行政确认 5侵犯经营自主权 6行政合同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不履行保护职责 9 行政给付 10 其他肯定式列举行政复议法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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