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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犯罪之一
作者:一只姜
【案例】乘公交推老人致死案
案情:一女子在公交车上与其他乘客发生冲突,一老人下车前路过她时说了她一句,该女子便一把将他推下,老人面朝下摔倒在地,后因伤势过重身亡。讨论中存在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之间两种观点。
涉嫌罪名: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析:女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基于伤害故意侵犯他人健康权,过失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罪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区别为主观心态不同,故意杀人罪基于杀人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基于伤害故意,对于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实践中杀人故意与伤害故意可通过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事件起因、行为人有无使用犯罪工具、使用何种犯罪工具、如何使用犯罪工具、打击部位、行为人与被害人力量对比等方面推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死亡结果均为过失,二者的主要区别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
基于常人心理,本案老人指责女子的行为尚不足以引发女子的“杀意”,且女子仅“一把将老人推下”,未使用其他过激手段,故可推知女子并无杀人故意,主观方面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本案被害人为老人,且行为发生在老人下车之际,被害人本身行动不稳,日常的推、碰行为均有使其摔倒受伤之可能,女子对此亦应当明知。其次,女子“一把将其推下”可见其用力之猛,“老人面朝下”可知女子是趁老人不备背后发力。综合考虑被害人自身因素及女子之行为,应认为女子的行为足以造成老人轻伤以上伤害结果,即女子具有伤害故意,且女子之行为与老人的伤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再者,基于对女子无杀人故意的分析,故认为本案女子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有伤害行为,且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主客观相统一,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案例】虐待致死案
案情:甲是6岁幼女乙的亲生母亲,乙出生后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后因祖父母年龄大、患病,无法照料乙,乙到北京跟随自己的亲生父母生活。乙来到北京后,甲经常打骂乙,使乙体表、体内有多处外伤导致的陈旧伤。某晚,乙腹部剧痛,甲逼迫乙躺在地板上做仰卧起坐,乙无法完成动作,甲便拉着乙的双手强制乙完成动作。其间,甲听到乙头部沉重撞击地面的声音,但仍扶起推拉乙七八次,后乙昏迷,住院两日后死亡。鉴定结论是钝性外力多次作用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涉嫌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虐待罪
分析:甲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理由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基于伤害故意侵犯他人健康权,过失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罪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虐待罪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中,虐待罪属亲告罪,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区别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区分,实务中存在两种认识误区,第一,只要是针对家庭成员实施的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的摧残、折磨行为,即便造成了伤害、死亡结果,也只能以虐待罪定罪量刑;第二,凡是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必须伤害、死亡结果是一次性造成的,若属于多次伤害、杀害行为而日积月累形成伤害、死亡结果的,如果受害人是家庭成员,则只能认定为虐待罪,若非家庭成员的,要么无罪,要么仅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若要求过失致人死亡也必须是一次性行为所造成,该罪也不能成立)。对此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虐待罪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但并非针对家庭成员的伤害,都只能定虐待罪;第二,虐待罪行为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特点,但并非具有这种特点的行为只能定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虐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若经常、持续、一贯地伤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致死,因其构成虐待罪而排斥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违反罪责罚相适应原则。此外,立法者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外另设虐待罪,是为了加强对家庭内弱势群体生命权、健康权的特殊保护,是为了将未达伤害、杀人程度,具有经常性、一贯性,值得科处刑罚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但这绝不意味着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能以虐待罪定罪、具有连续性的伤害行为都按虐待罪处理,而应认为虐待行为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按照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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