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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民医院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卫生信息安全工作是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对于促进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我院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11]8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函[2011]1126号)、公安部《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内蒙古卫生厅做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内卫信[2012]20号)、关于成立XXX卫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卫信字[2012]665号)、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信字[2012]21号)、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卫信字[2012]1号)等文件的精神,根据我院自身情况,制定了XXX人民医院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一、工作目标
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遵循相关标准规范,在我院全面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等工作,明确信息安全保障重点,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卫生行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为我院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全面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二、 工作原则
(一)遵循标准,重点保护。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卫生行业信息系统特点以及我院实际情况,优先保护重要卫生信息系统,优先满足重点信息安全需求。
(二)行业指导,明确责任。我院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有关要求,贯彻落实本院卫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制定 “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责任制度,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三)同步建设,动态完善。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与建设过程中,同步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因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业务类型、应用范围等条件改变导致安全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调整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及时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三、工作机制
在分管院长、院办主任的领导下,由我院信息中心落实本院卫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对我院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积极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我院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机制,设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联络员职责是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掌握本院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动态和总体情况,代表我院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部门进行日常联系和交流,协调落实本院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定级备案
1.我院对本单位建设与运营的卫生信息系统进行自查,对未定级、定级不准的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开展定级工作。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我院重要卫生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原则上不低于第三级。
2.拟定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的卫生信息系统,应当经信息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
3.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对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信息系统,应当报属地公安机关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跨省全国联网运行并由卫生部定级的信息系统,由卫生部报公安部备案;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报属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 建设与整改。
1.对已确定安全保护等级的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卫生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范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国家标准,开展安全保护现状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之间的差距,确定安全需求。
2.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现状分析结果,按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制订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整改方案。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卫生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方案应当经信息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论证。
3.本院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方案,完善安全保护设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形成信息安全技术防护体系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有效保障卫生信息系统安全。
(三)等级测评。
1.系统建设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要求,从全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目录中选择等级测评机构,对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卫生信息系统进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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