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6-质量管理【爆款】.【爆款】.ppt

建设法规6-质量管理【爆款】.【爆款】.ppt

  1. 1、本文档共4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时限规定:(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45天;(4)5000万元以上: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 * * *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南京工业大学 ■ 6.1 工程建设标准 ■ 6.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6.3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6.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6.5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6.1 工程建设标准 1、概念: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指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 2、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再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案例1: 2007年5月15日,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承包了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方)的商务楼工程施工,同年5月2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5月该工程封顶时,建设方发现该商务楼的顶层17层和15层、16层的混凝土凝固较慢。于是,建设方认为施工方使用的混凝土强度不够,要求施工方采取措施,对该三层重新施工。施工方则认为,混凝土强度复合相关的技术规范,不同意重新施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双方协商未果,建设方将施工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施工方对混凝土强度不够的三层重新施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方的相应损失。 根据双方的请求,受诉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按照两种建设规范对该工程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下:根据建设方的要求,检测中心按照行业协会推荐性标准的检测结果是:第15-17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达不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他各层符合要求。 根据施工方的请求,检测中按照地方推荐性标准的检测结果是:全部合格。 问题:(1)本案中的检测中心按照两个推荐性标准分别进行了检测,法院应以哪个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 (2)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了推荐性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仍须优先适用? 分析: (1)本案中的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且建设方、施工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哪个标准。《标准化法》中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施工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地方标准。 (2)依据《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因此,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推荐性标准,也必须适用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据此,受诉法院经过庭审,作出如下判决:(1)驳回原告即建设方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和检测费由原告建设方承担。 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目前尚无此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有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双方应当通过合同来约定施工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技术规范。而本案中的双方并没有在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适用哪个规范,因此施工方有权选择适用地方标准。 6.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案例2: 2000年10月,承包商甲通过招投标获得了某单位家属楼工程,后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商甲将该家属楼的附属工程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并签订了分包合同。1年后,工程按期完成。但是,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发现,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发包单位便要求承包商甲承担责任。承包商甲却称该附属工程系经发包单位同意后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所以与己无关。发包单位又找到分包人杨某,杨某亦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工程的质量责任。 问题: (1)承包商甲是否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 (2)该质量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分析: (1)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

文档评论(0)

liuxiaoyu9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