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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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 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新设立的企业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企业各级、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企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检查以及民工管理制度。 4、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5、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承包性质、规 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示意图。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三)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考核合格,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作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 (七)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 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八)所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 具及配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 品合格证; (九)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委托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并达到基本 合格及以上标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施工资质的企业,取得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缴纳保险费; (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 产标准: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与使用 第八条 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建设厅申请安全生产 许可证。 前款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预审,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厅负责审批。 第九条 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 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六、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审批,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初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完 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审批。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建设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初审部门和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认真进行整改,三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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