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机构处罚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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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1、执法人员对违反消防法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将当场处罚情况及时报告行政首长。《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应当交法制员备案存档。 3、消防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立案; (2)调查; (3)告知; (4)决定; (5)送达。 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均应当填写《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附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决定立案查处。 5、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3)属于本机构管辖。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立为消防行政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1)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消防法规,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时违反消防法规的; (4)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的; (5)违法行为人死亡的。 消防行政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7、公安消防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勘验或者鉴定。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对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可以讯问当事人或者询问其他知情人。讯(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讯(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经被讯(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讯(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讯(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讯(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9、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执法人员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及当事人、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有关技术部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鉴定或者认定,并提出书面的鉴定或者认定结论。 10、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摄影、录像、抽样取证等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1、公安消防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12、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结束后,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将受到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应当填写《告知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调查人员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好记录。 13、调查人员应当依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填写《消防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送法制员审核。 14、法制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定性和适用法规是否准确; (3)量罚是否得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6)有关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附卷;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法制员审核后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得当、程序合法的,签署意见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证;认为适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当的,可以提出变更意见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15、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接到法制员审核上报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的,不予行政处罚; (3)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16、(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科股)需要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事先报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 17、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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