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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煤制油煤化工
产品成本核算标准与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神华能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煤制油煤化工行业产品成本会计核算,提高产品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神华财务管理制度》(神华厅[2004]103号),结合中国神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制油是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通过化学加工过程主要生产油品(包括石脑油、柴油、液化气等)的过程。
煤化工是以 煤为 原料,经 化学加工使煤转化为气体、液体和固体产品或半产品,而后进一步加工成 化工产品的过程。包括传统煤化工(焦炭、电石、合成氨等)和新型煤化工(煤制甲醇、煤制二甲醚、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神华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相关煤制油煤化工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中国神华财务部对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核算实行统一指导、监督与考核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中国神华财务部负责制定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核算办法;明确账务处理相关规定;考核评价分子公司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核算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负责按照中国神华财务部要求核算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改进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核算工作。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产品成本核算原则和要求。
产品成本是指可计入存货价值的成本,包括按特定目的分配给某项产品的成本总和。
第八条 产品成本核算除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有关会计分期、权责发生制原则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核算要求:
(一)正确划分应计入产品成本和不应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界限。非正常经营活动的成本、非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费用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二)合理划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不能合理归属于特定产品,只能在发生当期转为费用的“不可储存的成本”。
(三)正确划分各会计期间成本费用界限。由本月产品负担的费用,应全部计入本月产品成本,不得跨期计入成本。
(四)正确划分不同成本对象费用界限。能分清应由某种产品负担的直接成本,应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不易分清应由哪种产品分担、各种产品共同发生的间接费用,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并保持一贯性。
(五)正确划分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的界限。全部完工产品成本计入该产品的完工产品成本;全部尚未完工产品成本计入该产品生产成本的“月末在产品成本”;既有完工又有在产的产品成本,应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分别确定完工产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
第四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第九条 成本对象可以是一件产品(包括半成品)、一个部门(生产中心或装置、车间)或一项服务等。
成本对象可以分为中间成本对象和最终成本对象。中间成本对象(也称成本中心)是指累积的成本还应进一步分配的归集点,通常是一个生产车间、某个生产中心(装置)等。最终成本对象是指累积的成本不能再进一步分配的成本归集点,通常是一件产品。
根据煤制油煤化工行业连续生产、顺序进行的特点,成本核算应分别以生产车间(装置或生产中心)和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成本。按产品品种的核算对象包括:
(一)产成品:指已经完成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入库、可供出售的产品。
(二)在产品:指月终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因尚需等待检验等原因,不具备入库条件的各种形态的在制品。
(三)自制半成品:指经过初步加工,存放于中间储罐中,尚需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形成产成品的产品,包括可供出售的自制半成品。
(四)生产、加工(包括转供)的辅助产品(水、电、汽、风等)。
第十条 按计入产品成本的各种用途分类,成本项目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以及制造费用。
(一)直接材料,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包括企业的各种原料、添加剂等)、外购半成品、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如各种催化剂、引发剂、助剂、触媒、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净化材料、包装物等)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二)直接人工,指直接生产人员发生的职工薪酬。
(三)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包括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及动力费(包括生产耗用的水、电、汽、风、氮气、氧气等)。
(四)制造费用,指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租赁费、保险费、排污费及其他制造费用。
如果用于外购半成品成本金额较大,可以将“外购半成品”单独列为一个成本项目;对于外部加工费成本较大,可以将“外部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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