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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期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No.2. 2014
总第136期 Sum 136
“声音商标”的功能性分析
杜 浩 崔逢铭
(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 100080;郑州大学 河南郑州 450001)
摘 要 :根据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第八条之规定,“声音”也可作为商标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根
据“功能原则”,可以将产品分解为功能性部分与非功能性部分,由于非功能性部分对产品的品质和效用等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而
我们可将声音商标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从而平衡商标持有人和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 :声音商标;非功能性部分;合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4)02-0446-02
一、“声音商标”的历史背景概述 从物理特性上来说,声音主要有三部分组成:音调、音色和响
商标的使用古已有之,根据现代考古发掘,古埃及、古希腊、 度。能够引起我们感情上共鸣的声乐作品,通常是依靠这三种属性
古罗马和古代中国等均发现了在相关物品上标刻图形、符号和文字 富有韵律的变化。因此,对于音乐作品而言,声音是构成作品的功
等以作区分之用。 能性部分。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近代以前的商标理念逐步被现代商 对于非音乐作品而言,其组成部分可能是某材料、造型、色
事商标观念所替代和更新,商标的范围呈不断扩张之势:从早期的 彩或技术,因而某些能够使得该产品具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特性的
文字、图案和符号,到包装、设计和构造,再到现代社会的色彩、 声音片段不可能构成该产品的功能性组成部分,由此,对于该部分
气味和声音,可供人们选择作为商标以示区分的因素越来越丰富。 作品而言,即便是将声音部分剔除,也基本上不会对产品的质量和
由于商标本身具有推荐和区分的效果,商标持有人往往经由此效果 销售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尽管商家不可能这么做)。例如:英特尔公
培养出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进而在消费者中产生一种“准垄 司放弃其标志性声音,从技术上讲,没有几家公司愿意放弃与英特
断”的效应,此等效果对于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竞争从而获得超额利 尔的技术合作。由此可见,对于非音乐产品而言,声音部分的作用
润具有不言自明的作用。由此,“声音商标”逐渐的走进人们的视 不会对产品的质量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其存在理由就可以归纳
野。 为:为了获得消费者心中区别于其他厂家的独特印象,增强消费者
其实,将声音作为商标,早在上世纪的美国就已经得到了法律 的“品牌忠诚”,进而获得“准商业垄断”。
上的承认。例如:美国国家广播公司于1971年就获得了对其广播间 (二)他人对非功能性部分的使用有侵权之嫌疑
歇播放“邦--邦-- ”的音乐节拍获得了商标注册;米高梅电影公 既然对于大部分产品而言,声音并非功能性组成部分,但通过
司对其影片开头所播放的“狮吼声”也进行了商标注册并获批准。 对“功能性理论”的反对解释,不难看出对非功能部分的利用有侵
可以说,经由商标保护,这些具有独特性的声音获得了法律上的区 权之嫌疑。
别力,并使得限制他人的模仿和竞争获得了法律上的可能性。 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
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
二、“声音商标”的功能性分析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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