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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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06 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 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 意见》(中发〔2006〕1 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 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 湖南4 省。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 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0 元,是指2006 年生 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具体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 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 (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 不低于44%。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06 年生产的等内品。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的早籼稻收购价格,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 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 号)规定,由中储粮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确定。整精米率低于 44%的早籼稻,按上述规定执行。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 斤0.02 元掌握。 1 第四条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 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 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 上述4 省地方储备粮公司;(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 广东、海南等7 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公司。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 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 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 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 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 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 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早 籼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后,视市场情况适时 对外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储备粮公司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 储库点,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 中储粮分公司拟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与地方储备粮公司设定 的委托收储库点要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分 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 利、义务、责任等。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的适用时间为2006 年 7 月16 日至9 月30 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 2 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公司按照本预案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 交售的早籼稻,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总公司和地 方储备粮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第七条 早籼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积极入市收购,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 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上市后,各类粮食经营企业 和加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 库存量。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 支持,保证具备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早籼稻应不 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 责任,督促地方储备粮企业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 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早籼稻。 第九条 为调动企业参与早籼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在本 预案执行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地方储备和最低收购价库存早 籼稻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储备 的早籼稻,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 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企业;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 地方储备的早籼稻,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后,定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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