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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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银团合作协议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牵头行):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代理行): 法定代表人: 丙方1 (参加社): 法定代表人: 丙方2 (参加社): 法定代表人: 丙方3 (参加社): 法定代表人: 鉴于上述各行(社)均为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为满足借款 人 有效贷款需求,支持企业发展,规范银团贷款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银团合作协议。 第一条贷款额度 1、 银团同意按与借款人 签署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银团借 字 )向借款人提供且借款人同意接受的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 写) (¥ 元);贷款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用途为: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 %。 2、 各成员行(社)的贷款承诺金额为: (1)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人民 币 元 (2) :人民币 元 (3) :人民币 元 (4) :人民币 元 各成员行(社)必须按照上述贷款承诺额发放贷款。 银团各成员行(社)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独立的。 任一银团成员没有履 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免除任何其他银团成员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 务。任一银团成员对任何其他银团成员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各银团成员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相互独立,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银团成员均 有权单独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二条 各成员行(社)的权利与义务 1、牵头行的权利与义务 (1)牵头行的权利 a牵头行在业务上与参加行(社)是委托代理关系。牵头行履行职责的行为对 各参加行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参加行(社)应通过牵头行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 项权利;牵头行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银团各成员行 (社) 共同承担,但超越授权范围而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应由牵头行自行承担。 b、 协调参加行(社)的关系,督促借款人和其他有关方面落实贷款发放的条件; c、 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项下参加行(社)具体事务; d、 牵头行认为必要时,可书面召集参加行召开银团会议或应参加行(社)提议 组织召开银团会议; e、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银团会议的决定对重大事项发表相应的声明或采取相应 的行动,同时应以银团会议的决议或相关参加行 (社)共同出具的函件作为授权 证明; f、 在履行《银团借款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牵头行为维护各参加行(社)的利 益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各参加行(社)应按贷款承担比例向牵头行进 行支付; g、 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牵头行对下列事项不承担法律责任: (a) 其他缔约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 (b) 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不真实; (c) 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d) 其他牵头行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事由。 2、牵头行的义务 ( 1)牵头行作为银团贷款的发起人和贷款管理人,应该严格执行《银团合作协 议》,并按照《银团合作协议》保证银团贷款各参加行(社)之间的利益,不得 利用牵头行的地位损害参加行的合法权益; ( 2)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 自行完成本协议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 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 ( 3)建立专门的银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 银团贷款档案管理; ( 4)组织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 ( 5)按《银团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将各参加行(社)认购的 贷款金额按约划款至借款人开立的账户, 因参加行(社)的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6)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 于下一个农信社 (银行 )营业日划回各参加行(社)指定的账户; (7)将借款人或参加行(社)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文件、证明等资料 及时传达给参加行(社)或借款人; ( 8)统一负责贷后管理,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跟踪调查贷款使用、 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 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有关事项, 接受各成员行(社)的咨询与核查; (9)发现问题, 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报参加行 (社),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 牵头行对借款人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10)如果某个参加行(社)不能按时、按比例足额发放所认购的贷款,牵头行 应采取应急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另觅资金渠道) 进行补救, 尽量保证借款人能及 时、足额提取贷款,但牵头行不负有垫付义务; ( 11)银团贷款出现不良时, 统一协调各参加行 (社)积极采取清收措施并对信 贷资产进行保全,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 12)牵头行未经银团会议同意不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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