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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职务犯罪讲课稿;河北省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培训班;引子;一、职务犯罪简介;(二)职务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论卫生监督人员是否已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登记,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其从事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代表国家从事公务的性质,均可成为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主体。;(三)职务犯罪种类;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在刑法第四章用6个条文规定了7种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此类侵权案件中,除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犯罪主体仅为司法工作人员,其他罪名都可以是一般主体,就是一般人都可能构成犯罪,只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利用职权进行的则构成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局进行立案侦查。 ;(四)职务犯罪特点;;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和发展趋势;十二大-十七大查处的党员违纪违法数;职务犯罪特点小结;卫生系统渎职侵权犯罪主要特点;(五)职务犯罪表现形式;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贿赂犯罪主要表现 ;六、职务犯罪判决情况;(七)检察机关职能简介 ;二、卫监部门职务犯罪风险点;(二)行政许可环节;行政处罚环节;案例;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非法搜查罪;
受贿罪;
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1)滥用职权的本质是违法行使国家机关所赋予的职权;
(2)滥用职权的表现主要有四种:
一是行为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如基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擅自同意无证行医者缴纳部份管理费后继续开展诊??活动等;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的对事项作出决定和处理,即在其职权范围内不按规定的程序、方式、方法等行使职权。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履行职责。;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超越了职权或者违反了有关规定而故意为之,方能构成本罪。
故意的表现形式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故意履行不恰当行为和故意不履行恰当行为。
主观上为故意不履行是其与玩忽职守罪疏忽大意不履行的重要区别。;4.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
“重大损失”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立案标准予以解释,2006年7月定了一个标准,但在201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渎职案件逐渐多发的现状,再次出台一个新司法解释,就损失的认定数额、时间点等予以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必威体育精装版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5.犯本罪的,按以下情形处罚:
(1)未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一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认定滥用职权罪证据标准;举证责任;证据定罪标准;公诉人举证范围; c.围绕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客体”举证。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d.围绕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举证。
主要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哪些职权的证据;该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实施了滥用职权胡乱作为、故意逾越职权、不履行职责的证据;证明公共财产、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和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e.围绕滥用职权罪“犯罪(或量刑)情节”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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