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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4228-2012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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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4228―2012;AQ 4228―2012;AQ 4228―2012;AQ 4228―2012;AQ 4228―2012 5.1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建筑物应采取防爆结构设计,其设计应符合 GB 15577 中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以及 GB 50016 中有关厂房(仓库)的防爆要求。 5.2 厂区及车间内的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15606 的要求。 5.3 建筑结构中的泄压设计以及生产设备、设施中的泄压装置的设计应符合 GB/T 15605 的要求。 5.4 用于隔离粉尘爆炸危险所设立的内部防爆墙,其强度应高于最大泄爆压力的强度。 5.5 有管道穿过的防火墙应做防尘密封。 5.6 防爆墙上设置的洞口应由与墙体相等强度的门作为保护。这类门不应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应设置“非安全出口”标志并始终关闭。 5.7 对不易于清理的建、构筑物表面及边棱,应采用不小于 60°倾角的倾斜面设计。 5.8 无法进入清扫的空间应密封,以防止积尘。 5.9 凡存在木粉尘的场所,均应设置除尘装置。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及安全防护措 施,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 GB/T 17919 的要求。 5.10 与木材直接接触或可能接触的热处理设备,其外表面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 260℃。 5.11 对难以定期维护和清理的加热设备及蒸汽管线,应采取隔热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于 100℃。 5.12 用于 20 区、21 区、22 区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 AQ 3009 的相关规定。 5.13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用电力装置应符合 GB 50058 的相关规定。 5.14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 GB 50057 的要求。 5.15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加工系统的防静电保护应符合 GB 15577 的要求。 5.16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6 生产设备、设施 6.1 通则 6.1.1 所有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气力输送设备、除尘设备等的入口端,均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 6.1.2 对木材加工中的切削、成型、刨光及打磨等操作的进给速率控制应符合 GB15606 中 7.4 的要 求。 6.1.3 对刀具及磨具的维护应符合 GB15606 中第七章中的相关的要求。 6.2 气力输送及除尘系统 6.2.1 一般要求 6.2.1.1 除尘系统的管道设计风速应不低于 20m/s。 6.2.1.2 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 (如砂轮机等),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 (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3;AQ 4228―2012 6.2.1.3 在气流达到平衡的气力输送系统中,当输送能力无冗余时,不应再接入支管、改变气流管道或调整节气流阀门。 6.2.1.4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除尘系统应先于生产设备运行,当最后一台生产设备关闭后,除尘系统应至少再运转 2 分钟。 6.2.2 管道系统 6.2.2.1 管道及各输入接口应采用金属构件,其强度应能承受所输送物料发生爆燃未泄放时的最大压力。但与机器连接端的管道允许采用软连接,其长度应尽可能短。 6.2.2.2 管道系统不应使用绝缘管(如 PVC 管)。 6.2.2.3 系统中用于调整平衡气流所安装的气流调节阀、方向调节阀等阀门应牢固固定。 6.2.2.4 管道应采用圆型横截面。但在连接其他设备处或因外部障碍需要非圆型截面时,接口应采 用与管道横截面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 6.2.2.5 输送过程中存在易爆燃木粉尘的管道,其设计、建造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 采用抑爆系统加以保护的管道,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 b) 对于设置在室内且配备带有长度不超过 6m 泄压管的泄压口或同时配备有火焰熄灭装置的管道,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同时泄压管应延伸至建筑物外部的安全区域; c) 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输送系统应安装截止阀或化学抑爆装置进行隔离; d) 设置在室外且配备有泄压口的管道系统,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 6.2.3 机壳和机罩 6.2.3.1 所有产生可燃木粉尘的设备均应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 6.2.3.2 机壳、机罩的设计和安装应有利于机器所产生的木粉尘或颗粒降落、射入或吸入。 6.2.3.3 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场所中,设备的机壳和机罩应采用不燃结构。 6.2.4 风机 6.2.4.1 爆炸危险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风机。 6.2.4.2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风机作为管道的物料输送风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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