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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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长安镇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 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 村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 1996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蒋大 × 10 周岁,小女儿蒋小× 7 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得到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 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 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 30 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 15 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 3000 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 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 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 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 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小女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原告蒋某所有。 四、原告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被告丁某 188888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526 元,其他诉讼费 810,合计 1336 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 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 审判员:××× 二零零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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