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机动车商业保险奖惩系统评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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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机动车商业保险奖惩系统评价 南开大学 孙佳美 肖书楷 发布时间:2010-03-30 摘要: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是区别不同投保人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对高风险驾 驶员予以惩罚,对低风险驾驶员予以奖励,鼓励司机安全驾驶,使投保人所支付的保费与其 风险大小成比例。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在车险中实行了奖惩制度,而且各有不 同。本文对各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奖惩系统进行研究和比较,然后利用如下指标:稳定状态下 的平均保费水平、相对稳定平均水平(RSAL)、对新司机的隐性惩罚(ECL)、变异系数 ξ、弹 性 η(λ)和风险区分度,对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奖惩系统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在 分析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我国现行机动车商业保险奖惩系统的建议。 关键词:机动车商业保险,奖惩系统,惩罚严厉性指数,数据共享公共机构 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Bonus-Malus System 或BMS)的广泛应用最早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到 60 年代早期的欧洲,随着 BMS 的理论研究发展成熟及其优点的逐步体现,它也 慢慢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各国在实践中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符合自身国情 的 BMS。 一、奖惩系统在各国(地区)的实践 随着奖惩系统理论的发展,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根据自身的特点设计其自己的 BMS。由于 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存在着法律监管体系差异的影响,再加上各地文化以及偏好的不同等其他 因素,促成了当前 BMS 多样化的局面。下面列举了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应 用奖惩系统的情况。 (一)欧盟 1994年7 月1 日开始实施的欧盟第三指令中,欧盟开始要求其成员国放弃他们的强制 性车险奖惩系统,它认为这种强制单一系统降低了保险人之间的竞争性,并且与欧盟的费率 厘定自由化目标相冲突。不过直到 2004 年7 月费率厘定完全自由化才真正成为现实。 以欧盟的德国为例,BMS 是德国汽车保险中一个很重要的条款,欧盟费率自由化改革后 德国的保险公司有设计自己的 BMS的自由。表 1 为德国某保险公司的 BMS。其中,机动车保 险的基础保费等级系数为 100%。然而,对于无行车记录的新投保人,他们的风险一般会比 较高,因此初始进入的保费等级系数为 125%。如果驾驶员能够提供以前投保保险公司的无 索赔年数记录,这种记录就能被新投保公司所接受,从而该驾驶员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费优 惠级别。 与欧盟大多数国家放弃单一的 BMS 不同,法国和卢森堡目前还是实行单一的强制性奖惩 系统。而且欧洲法庭在 2004 年裁定了法国和卢森堡对强制性奖惩系统的保留并不与欧盟立 法中的费率制定自由化的原则相违背。因此,这两个国家就被例外地允许保留他们的单一奖 惩系统。 (二)美国 奖惩系统在美国一般被称为 Merit Rating Plan、Experience Rating或者安全驾驶员 奖励计划(Safe Driver Incentive Plan,SDIP)。由于美国各州对保险业施行独立监管,各 州、各保险人的费率厘定系统各不相同。以下以北卡罗来纳州 2004 年1 月修订的机动车保 险的奖惩系统 SDIP 的情况对美国的车险奖惩系统情况进行介绍。 为了用尽可能低的保险费率来奖励驾驶员安全行驶,北卡罗来纳州州议会(General Assembly)颁布了《北卡罗来纳州安全驾驶员激励计划》(SDIP)。肇事逃逸或者出了交通事 故的驾驶员都将被收取与他们行车记录相应的更高的保费。SDIP 的点数根据表 2中的三年 经验期内过失以及判罪事故来计算。北卡罗来纳州 SDIP 点数对应的费率增加情况见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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