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股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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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可编辑------------- 众筹股东协议 ok3w_ads(“s004”); ok3w_ads(“s005”); 篇一:众 筹 合 伙 协 议 众 筹 合 伙 协 议 甲方: 身份证 号 公司: 营业执照 号 总则 1.1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条众筹经营场所 2.1主要经营场所:延吉市火锅街一品厨中餐厅 第3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3.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设立和运 营并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3.2合伙企业经营范 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4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姓名 住所 第5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 (万元) 实缴出资 (万元) 占出资 总额比例 % 第6条资金使用安排 用于本店运营前期和后期经营的日常开销和店面装修等费用。 1 第7条企业运营 本店的经营权和所有权 归所有。 第8条财务披露及利润分配办法 8.1入股企业盈利后应当分红,各股东获得分红的前提为实缴出资额。入股企业提取净利润的 10 %作为企业日常维护资金,其余可分配净利润的 【90 】%按照入股比例分配到每个股东。首次分红最迟在当月所在的季度进行,其后每3个月分红一次。入股企业应当将每天的收入支出状况用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易于合伙人接收的形式发送至每一位股东。每个月一次股东大会,针对本月的盈利情况等,由企业的执行人对该项的全部汇报。(每日的收入和支出(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众筹股东协议)的明细) 第9条亏损承担办法 9.1承担办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企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以实缴的出资为限。合伙企业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当股东享有整个企业的利润的同时,也要承担此企业的亏损。 第10条退股及其制度 10.1退股 10.1.1股东入股本企业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在入股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股,入股满12个月后可以转让其在入股企业的股份或退股。股东转让股份的,需不影响《合伙企业法》和《股东协议》对股东人数的限制;股东退股的,需提前30日通知股东大会。股东退股需经股东大会同意方可退股。 10.1.2 本合伙协议退股的方式可选择推荐式,即推荐加入的方式。不得转让现有股东,在转让方式协商不能达成时由所有股东分摊回购,回购方式及补偿金额需双方协商一致。 10.1.3对基于其退股前的原因发生的入股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其退股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股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分红比例分担亏损。 10.1.4 如股东个人原因中途(满一年后)退股除本金返还外利润只能得当期的50%,退股完成后该股东不再享有该项目的股东待遇。 10.2 退股制度 10.2.1 股东不得无故退股 10.2.2 股东退股后,经过清算方能返还股东本金及应得利润 10.2.3 股东一旦发生特别事件需要委托继承人的时候,通过股东大会与该股东继承人做书面报告,确定该继承人继承股份或者终止股份, 一旦终止,该股东的股份将由其他股东平摊或者找合适的新成员转让。 10.2.4 如果股东没有履行相关的股东义务,经股东大会表决可强制性让其股东退股。股份由其他股东平摊或纳入新的股东。 第11条解散和清算 11.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1.1.1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11.1.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11.1.3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有股东大会决定,方可解散; 11.1.4 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11.1.5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1.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11.1.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定清算人并 进行清算。 ①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1.2 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1.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务; 11.4 清缴所欠税款; 11.5 清理债权、债务; 11.6 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11.7 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② 清算程序及相关事项: 11.2.1 企业解散后,由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1.2.2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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