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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擅自使用作品,以及侵害作者和艺术家的经济和精神权利的行为。 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如同自由财产一样可以自由获得。因此擅自使用变得更加容易。 用户可轻而易举地从网上下载作品,并进行删改。 例:恶搞(Kuso)文化→山寨文化,一种经典的网上次文化。 陈凯歌《无极》→胡戈《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山寨《新闻联播》。 在网上,著作权人完全失去对作品使用的控制权。 随意将他人作品上网或从网上下载作品后出版发行赢利的现象屡见不鲜。 设立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影音制品,使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毁灭性的损失。 以链接方式互相转载信息。如以超链接的形式展现其他网站的信息,或连接到存有版权材料的网站上。 主页侵权。一些网站将他人网页复制后或稍加修改作为自己的网页使用。 版权侵权主要现象 需建立相关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制约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的发生,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 摘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2000年11月22日)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续) 案例:雅虎(Y)违反了法国法律吗? 2000年11月,法国反种族歧视组织和反敌视犹太人组织上告法国法院:Y在网上拍卖纳粹用品违法。 Yahoo辩称:此举主要针对美国本土用户。未违反美国法律,法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法国法院: Yahoo的行为违反法国法律,因在法国的法国人可接触到该网站,所以法国法院可行使管辖权。法院命令Yahoo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阻止法国居民从法国接触该网站上任何违反法国法律的内容,否则,每天罚款10万法郎。 2001年11月,Yahoo向美国加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法国法院无管辖权。后者做出了“法国法院的判决不能在美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判决”。 对于跨国电子商务案件, 相关国的法院拥有管辖权? 司法管辖及法律冲突问题 管辖权(Jurisdiction)—— 最困难的法律问题 国家对媒体和信息的管理权利与控制能力减弱 互联网的全球化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互联网的不确定性使传统的司法管辖机制很难适用 黑客入侵,侵权行为地在哪里? 服务器所在地?截获信息的地点?黑客住在地? 互联网的非中心化特征和新主权理论等对国家的司法管辖权的影响 网络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网络空间本身无边界而言,无法将其象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分割也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例:在网络交易中,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及侵权行为地? 网上任何一次活动可能都是跨国的,从而引起司法管辖权的冲突。 例:在交易各方所处的众多的履行地中,哪个履行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或都拥有管辖权? 司法管辖遭遇的新问题 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传统的管辖机制难以适用 管辖总是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联系因素(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为基础的,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网络活动本身几乎体现不出任何与活动者有稳定联系的传统因素。 例: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当事人的国籍,属人管辖原则难以实现。 司法管辖遭遇的新问题(续) 传统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地可成为管辖的基础,而在网络中,侵权行为地的确定要复杂得多。现有的技术并不能有效地定位网上活动者所处的位置。而侵权人如果在开放性计算机上实施侵权活动,查出计算机所处位置亦无用处。 两种处理意见: 一些国家认为:网址不能构成分支机构,也就无法作为管辖权的连结点; 美国、新西兰等认为:网址可以构成分支机构,至 于其地理位置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网址能否能成为新的管辖依据? 司法管辖遭遇的新问题(续) 管辖权相对论———一种解决方案 网络空间应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就象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南极洲一样,应在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 任何国家都可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者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 网络空间内争端的当事人可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通过网络手段来加以执行。法院可通过电子邮件召开听证会,而后运用网络过滤器或者清除器来执行判决,这个过滤器或清除器可以追踪和阻碍该人以后发送的同类信息。 该理论的目的在于通过技术自身的力量解决网络带来的司法困境。各国对作为整体的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大小取决于该国接触和控制网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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