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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
1总则
1.1 为统一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
查,依据《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建
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下放设区市(含平潭实
验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
审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
审批,可参照执行。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
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业绩、个人业绩、
技术装备)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
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同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
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
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 资质申请和延续
2.1 资质申请
2.1.1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1.2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
低等级资质核定。
2.1.3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
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2.1.4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
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
部第 22号令)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
2.1.5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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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
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
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工
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见下表。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序号 工程设计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水利
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 1 综合资质
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
2 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
3 公路行业 公路工程
4 铁道行业 铁路工程
5 水运行业 港口与航道工程
6 水利行业、电力行业 水利水电工程
7 电力行业 电力工程
8
煤炭行业、冶金行业、建材行业、
核工业行业、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矿山工程
9 冶金行业、建材行业 冶金工程
10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天然气
(海洋石油)行业 石油化工工程
11 市政公用行业 市政公用工程
12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 通信工程
13
机械行业、电子通信广电行业
(电子) 机电工程
2.1.7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
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
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
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
[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2.1.8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
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
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1.9 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省外企业迁入我省,须重新
核定资质条件。
2.2 资质证书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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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
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
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有效
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2.2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
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
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2.2.3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
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 3 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
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 3 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
资质申请。
2.2.4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
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
重新申请。
2.3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
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
2.3.1 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
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
业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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