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排水规范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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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总注释 (房建给排水部分) 编制原则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是在2009 年版的 基础上,纳入了2013年5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房屋建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 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等政策要求的条文。 二、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为基础,结合 我公司实际涉及的设计内容,按以下13项目规范编制,并据每年设计内容范 围增加情况逐年更新。 常用给排水规范目录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2009年版) 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0400-2006 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2 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20014-2006(2014年版) 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9.《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10.《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11.《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50336-2002 12.《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1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2009年版) 强制性条文共28条,分别是第3.2.1、3.2.3、3.2.4、3.2.5、3.2.6、3.2.9、3.2.10、3.2.14、3.5.8、3.9.1、 3.9.3、3.9.4、3.9.9、3.9.12、3.9.14、3.9.22、3.9.24、3.9.27、4.2.6、4.3.5、4.3.6、4.3.13、4.3.19、 4.5.9、4.8.4、4.8.8、5.4.5、5.4.20条。 一、防水质污染 【3.2.1】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 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二、倒流防止器设置场所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 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 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道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 流防止设施: 1 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 上设置空气间隙。 三、真空破坏器设置场所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 破坏器: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 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四、冲洗阀(专用)、饮用水池设置场所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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