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公司债务风险政策梳理报告胡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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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平台公司风险梳理报告 一. 平台公司政策监管要点 1. 财预[2009]388 号针对平台公司由财政担保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等社会 公众集资, 用于开发区、 工业园等的拆迁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现象, 坚决禁止财政 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 2. 国发〔2010〕19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 务风险内部化。 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 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 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 对融资平台公司 存量债务, 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 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 不得转嫁 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 不得发放贷款。 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 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3. 财预 〔2010〕412 号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 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 70%以上(含 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 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 入。 4. 发改办财金〔2011〕1765 号企业债券募资确需资金改变用途的,需债券 持有人法定多数同意通过, 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级发改同意实施, 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发行人应提前 6 个月做好偿债本息准备。 5. 财预[2012]463 号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出具担保函、 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 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 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 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除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公租房、 公路等项目,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 (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 性债务。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 不得将政府办公楼、 学校、 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 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 (需缴纳土 地出让金)或划拨(需依法批准并指定用途)程序,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 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6. 国土资发〔2012〕162 号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 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执行地方政府 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 除相关文 件外,还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融资额度已达的,不得批准新的项目融资。 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7. 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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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若春和景明,波澜不惊,上下天光,一碧万顷,沙鸥翔集,锦鳞游泳,岸芷汀兰,郁郁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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