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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不签合同
篇一:案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注意什么问题?
案例:
某外资船公司想在大陆聘用几名船员,但考虑到国内的一些限制性政策规定, 于是决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召用
15 名大陆船员。 由于对国内的相关派遣公司缺乏了解 ,
只通过报纸和络广告找到一家从事船员派遣的、看似实力很雄厚的某海事公司。由于航期紧迫 , 该外资船公司并没有对某海事公司进行细致的资格审查 , 双方很快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派遣协议 , 录用了 15 名体检合格、证件齐全的大陆船员 , 双方约定根据船员的级别每月按 400-1000
美元不等的标准支付给船员劳动报酬 , 由海事公司负责在每月 5 日之前划到每个船员的银行卡里。 由于该船公司主营中欧航线 , 一个航期来回将近两个月, 第一个航期即将结束、船在国内港口靠港以后 , 有部分船员可以申请几个小时下地活动。 小王等3 人获准下地 2 个小时 , 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工资有没有如约支付到账 , 于是一起去自动取款机查询。令他们一直担心的事情果然发生了 , 他们的银行卡里一分钱都没有!顾不上往家里打个电话报平
安 , 他们立即回船 , 直接找到船长询问此事。船长也一头雾水 , 感觉形势不妙 , 就往公司打了个电话 , 公司称已经把这两个月的工资如数转到海事公司的账户上了 , 听说船员没有收到钱 , 立即给该海事公司打电话 , 结果发现竞然是空号 ! 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实根本没有注册过这么一家派遣公司…… 作为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分析:
作为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用工单位要选择合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不能选择非法的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合法是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底线要求。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目前,许多职介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有些经过政府许可,但有些是擅自开展。如果与有资格的派遣机构签订合同,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与非法的派遣机构签订合同,则合同无效,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介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法院将根据情况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用工单位一旦选择了不具有法定资格的劳务派遣机构,则存在用工风险。
第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
注意:1、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无从证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形成;
2、明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般是派遣公司缴纳)的法定义务和没有依法缴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不缴、漏缴社会保险;3、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4、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事故责任的义务、劳动纠纷的处理等等,避免发生纠纷时难以区分法律责任;
5、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适格的劳动者,不能接受童工或未成年人;
6、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
7、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用工企业在派遣协议中应明确;
篇二:劳动法案例精析: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资质,可否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案例精析: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资质,可否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20XX-11-18
13:38:45)
标签:
无忧劳动法
劳动法培训
劳务派遣 ▼ 分类: 劳务派遣
无忧劳动法劳动法案例()精析:劳务派遣应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进行,否则应视为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培训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联合无忧劳动法共同创作,请注明)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市某服务总公司徐汇区公司(以下简称“徐汇某公司”)。 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某。
许某于1995年3月至20XX年10月7日期间在徐汇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曾签有一份期限为1995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的劳务合作合同。20XX年7月7日起,许某开始休假。20XX年10月8日,徐汇某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许某:“您的病假医疗期于20XX年7月7日起至20XX年10月6日将满三个月,根据公司关于特殊劳动关系员工的医疗期为三个月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您的劳务关系将于20XX年10月7日予以终止”。许某离职前12个月每月应发
工资合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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