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共场所2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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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 某浴城违反 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 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04 年 2 月 24 日,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 督检查中发现,扬州市某浴城有限公司所 持的卫生许可证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到期, 31 名服务人员无健康证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 作。当日,扬州市卫生监督所受理该案, 并予以立案。 2 月 25 日至 3 月 3 日,针对该案 展开了进一步调查取证,分别对承包人王 某、从业人员刘某、廖某进行了询问,收 集了授权委托书,卫生许可证、租赁合同 等复印件。 该案件于 3 月 3 日调查终结。卫生监督 员合议认为该浴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七条的 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二、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的 规定,建议分别处以 800 元、 200 元的罚款, 合并处罚 900 元的罚款,并随即下达了行政 处罚实现告知书。该浴城放弃陈述和申辩, 经按行政处罚程序审批,卫生监督所于 3 月 8 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单位罚 款 900 元的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 定。 4 月 12 日该案结案。 本案是一起关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 反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 案件。尽管该案件案情相对较简单,但卫 生监督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调查取证充 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处罚适当、程序 合法,最终圆满结案,尤其是以下两方面 值得学习借鉴。 一、证据收集充分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执法部门将承担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这就要求我们每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该 案承办人员没有仅仅依靠现场检查笔录、询 问笔录,而是大量收集了其他与案件相关的 证据,这些证据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形成了证据锁链,为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应 对可能的行政诉讼打了坚实的基础。 二、行政处罚合理 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和 案件的具体情节作出具体的裁量,从而充 分体现法律的工整、公平。但这种权利一 旦使用不当,就会造成社会矛盾,成为执 法人员滥用职权的借口。因此我们要审慎 对待每一次的行政处罚,要以具体的违法 情节以及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来衡量。 针对该问题,我们内部可以在法律法 规的范围内进一步来细划范围,可以参照 过去同类案件的处罚幅度,可以通过行政 处罚审批进行宏观把握,通过这些措施来 杜绝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该案件中, 某浴城无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 有半年多,而且有 31 名服务人员无健康证, 情节比较严重。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规定 的范围内以上限给予 900 元的罚款,显现执 法人员正确运用了自由裁量权。 透过该案例,有几个问题可交 流探讨: 一、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的问题。随着卫生体制的改革,卫生防疫 机构撤消,分别组建了卫生监督和疾病预 防控制两个机构,从而对确定公共场所执 法主体提出了难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 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该法规明确授权卫生防疫机构为公共 场所卫生执法主体,但卫生防疫机构已经 退出了历史舞台,目前又没有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规定谁可以代替卫生防疫机构成为 公共场所卫生执法的主体。该案中的行政 执法主体是扬州市卫生监督所,笔者认为 这种做法存在不妥之处。 卫生监督机构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执行机 构,目前没有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 构能行使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 以卫生监督所名义来行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只能 有越权嫌疑。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 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 导”的规定以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相关原则和 要求,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前,卫 生监督机构应以卫生行政部门名义来行使公共场 所卫生监督执法权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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