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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答辩意见书
答辩人: 无锡神州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无锡西站
物流园区洛南大道 8 号 804 室。法定代表人周炎,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再审申请人毛云峰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2013)
惠商初字第 0327 号民事判决书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锡商
终字第 0424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申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
答辩意见: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2013)惠商初字第 0327 号民事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 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以 “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
证据证明 “以及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为由提出再审申
请,缺乏法律支持。
一、关于原审证据不足,证明责任分配不当的答辩。
申请人直接用答辩人公司资金支付应由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
事实在庭审中已经得到确认, 而该行为至少在形式上直接违反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股东或控制人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损害公司财产
权益的情形, 答辩人提供在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侵权的基本事实, 不存
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申请人在法庭或者再审申请中陈述了,可能是 2009年6月受让股
权控制公司前在答辩人公司有钱可以以该款项付款, 或者可能是在其
控制的一年时间内因有其他资金往来, 已经实际归还了上述侵占的款
项的意见,以及提出的要求答辩人提供审计资料证明申请人系 “多占”
了答辩人资金的的抗辩意见, 相关待证事实都是基于申请人在某一时
间向答辩人给付相关款项的事实,当然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举证责
任。
1 、申请人不能证明实际是用原来在公司的钱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首先,如果申请人在受让股权前在公司享有债权, 其应当持有相
关的债权凭证;并且如果是用该债权支付该款项的,那么在办理 418
万元转出手续时应该在凭证和账册作相应的记载与调整, 而申请人实
际经办的付款手续只是简单划付, 当时会计做账也是将该款项计入其
他应收款项目,而该应收款因公司在申请人控制下“应收而不收”就
是构成了对公司财产的侵占。 其次,就如申请人及其他隐名股东的陈
述,该 418万元股权转让款实际是有五名股东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
担的,并共同决议以公司账上资金进行支付, 所以怎么可能是申请人
用个人在公司的钱来替其他股东付款呢?
2 、申请人不能证明在划款后又实际归还了相关款项。
首先,申请人与神州之旅北京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
申请人有向公司补足 3000万元出资的义务, 因此如果申请人向答辩人
公司实际汇付了部分款项的, 也必须证明其向公司汇付的金额达到了
3418万元, 3000万元用于补足出资, 418万元用于归还侵占款,而不
是汇款达到 418万元就可以说明已经归还, 并且在汇款后并未再抽回。
其次,也正如申请人及出庭作证的隐名股东所表达的意见, 他们认为
公司就是他们五个人的财产, 所以只要全体股东同意, 使用公司资金
支付个人款项并无不当。 因此既然全体决定以公司财产支付股权转让
款的,怎么可能“归还”呢?再次,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保
证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界限明晰是股东及控制人的特别要求,
申请人的行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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