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医学大学医学社会暨社会工作学系学生实习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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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社會暨社會工作學系學生實習辦法 93.09.14系務會議通過 依據教育部頒訂之課程標準及社工師法之規定,特設置『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社會暨社會工作學系學生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應學生實習需要。 實習目標 增進同學助人及溝通技巧之能力。 藉實習之經驗增進專業知識和專業認同。 從實務工作中了解興趣及性向,以利規劃未來之發展方向及就業選擇。 藉深入觀察機構運作之學習,整合理論及實務工作。 實習分三階段進行,分別為實習(一)、實習(二)及實習(三) 實習(一):機構參觀 於二年級上下學期實施,各計一學分,以協助學生認識及瞭解機構性質與工作實務,加強其專業知能與學習興趣。 實習(二) :暑期機構實務實習 (1)於三年級學期結束之暑假實施,計二學分,成績於次學年開學前兩週送教務處合計。 (2)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六至八週,實習總時數不得少於240小時。 實習(三):期中機構實務實習 (1)於四年級上學期實施,計二學分。 (2)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十二至十四週,並配合實習機構之運作得實習至學期結束。每週實習以12-16小時為原則,實習總時數不得少於144小時。 實習(二)及實習(三)之實習機構分發以學生自願機構為主要參考,但如因機構性質或機構實習人數之限制,則交由實習督導委員會裁定。 實習機構篩選之標準,須符合下列條件: 政府、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醫院及社會福利工作相關機構。 機構環境能協助學生專業發展且具備完整之實習制度。 督導人員須具相關專業資格。(至少兩年相關工作經驗) 實習安排方案: 參考實習(一)課程大綱、實習流程表及實習(二、三)行政作業計畫表。 第六條 學生職責 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 學生應參加實習前說明會及總檢討會,確實了解實習的各項規定及各類機構之特性,做為選擇機構之準備。實習說明會及檢討會缺席者,每次扣實習總成績3分,超過四次(含)以上缺席者,其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論。但如遇重大事故能提出具體證明,並經實習行政督導老師同意,送經主任核可者,得以請假論。 實習期間各項費用完全由學生自理,學生應投保意外險,並由系秘書彙辦,其保費自理。倘若不參加本系團體意外險者,必須填寫切結書。 除實習(一)外,學生應在指定時間內填交實習申請表、實習計劃書及自傳,逾期經二次公佈催繳資料仍不齊全者,當年不予安排實習(參照實習(二、三)實施細則)。 實習(一)之機構參觀訪問以分組實施,除個人須繳交參觀報告外,各組須舉行小組討論及提出成果說明會與其他組分享心得。(參照實習(一)實施細則及小組名單格式) 實習(二)及實習(三)之相關規定: (1)實習機構已派定,而學生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前往時,應再實習前二週以書面報告學校督導及實習行政督導,申請更改。 (2)學生挑選實習(二)與實習(三)的實習機構時,應避免在同一類型機構實習,以達到多元化的實習經驗。 (3)實習機構派定後學生應確實做好實習前之準備,並撰寫實習計劃書。若為實習之需要,機構要求學生在實習前到機構參與策劃、討論時,學生全力配合。實習計劃書須經學校督導及實習行政督導確定簽字後由系辦統一寄送機構。 (4)實習期間應遵守機構之人事規則,準時上、下班,並接受該機構主管及督導之指導。若實習期間曠勤(含)16小時以上,該階段之實習以不及格論。 (5)實習開始後,若學生無法於該暑期或期中完成實習者,應先電話告知學生督導老師,並於一週內補上書面報告。該年未能如期完成實習者,應於開學註冊時主動辦理退選,並仍需依畢業資格規定,補完實習學分。 (6)實習期間除意外事件或病假,不得隨意請假。若因故必須請假時,須以書面向機構督導及學校督導雙方請假。不論請假時數多寡,應在該實習階段結束前補足。 (7)遵守與學校督導約定之時間、地點,準時參與督導會議或團體研討。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者,須事先以書面請假,無故缺席者,指導老師得酌以扣分。 (8)實習期間若有任何問題,應主動向學校及機構實習督導報備及諮商。學生在實習期間若造成不當行為,損害校譽,經查證屬實者,除實習成績不及格外,亦應負學校校規之處置。 (9)實習作業每週應按時繳交(或郵寄)給督導評閱,遲交或缺交視同缺席。所有作業均以A4呈現。作業包括:實習日誌或週誌,實習心得總報告及實習中活動或個案、團體記錄。如機構要求交日誌、讀書報告、活動企劃、個案記錄或團體記錄等資料,須如期繳交。若學校督導及機構督導認為必要時,得依實習需要另外安排所需之指導作業。 學校督導工作: 1.學校督導應參加實習協會及實習總檢討會,並與學生召開實習前說明會,瞭解學生實習時間及實習計劃書內容。 2.學校實習督導於實習期間須至少一次親自赴機構拜訪,並代表校方致送「機構督導聘書」。除此之外,為瞭解及評估學生實習狀況,得以電話方式與機構督導聯繫。如機構指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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