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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一章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及其法律地位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1.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二.我国标准的两种类别、三个层次、四个级别1. 我国标准的两种类别1)我国标准的两种类别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带“/T”的为推荐性标准,反之为强制性标准。例:(1)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为推荐性标准。(2)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强制性标准;2)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例: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为强制性标准。2. 我国标准的三个层次基础标准: 如术语标准、分类标准、标志标准;通用标准: 如建筑材料通用标准、检测技术通用标准、施工安全通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通用标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规范》;专用标准: 对应于通用标准,就有一系列专用标准。3. 我国标准的四个等级1)国家标准GB/×××××--××××2)行业标准DL/T××××--××××例:火电专业《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 5210》,该系列标准分如下九个部分:①DL/T 5210.1-200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第1部分:土建工程》;②锅炉;③汽轮机;④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⑤管道;⑥水处理及制氢装置;⑦焊接;⑧加工配制;⑨DL/T 5161.1—5161.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3)地方标准例:DB 14/ T94—2002山西省地方标准,建材产品中废渣掺加量的测定。4)企业标准Q/GDW×××--××××GDW-国家电网例:《110kV~1000kV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Q/GDW183-2008三.强制性标准又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1)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为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2)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中的黑体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属于技术法规,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依据,参建各方必须严格执行。二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如果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质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机构(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安全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1.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内容(1)有关技术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消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得等级或者吊消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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