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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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铁路道岔产品 生产企业认定细则 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道岔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 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 产企业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 15 号)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产品是指整组道岔、道岔尖轨、 道岔基本轨、道岔辙叉、道岔护轨和道岔混凝土枕产品。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道岔产品的 企业,必须经铁道部认定,获得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 书。 第四条 企业可根据铁路道岔产品的适用范围(速度等级、轨 型、辙叉号等),按照以快代慢、以大代小的原则选择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 要求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 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 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 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 要求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 制度; (四) 近3 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六条 生产整组道岔产品的企业申请认定,必须先获得铁道 部对于整组道岔产品的关键部件辙叉、尖轨、基本轨、护轨中任 意三种产品的生产认定,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产品组成部件的道 岔产品其生产企业也必须获得铁道部认定。 第七条 已获得下列整组道岔产品生产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相对 应的复式交分道岔: (一)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20km/h 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 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不超过 90km/h 的复式交分道岔; (二)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60km/h 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 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超过 90km/h 的复式交分道岔。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审查表; (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 量明细表(格式文本见附件 4); (五)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 检验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 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格式文本见附件 5);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已取 得 ISO9000 系列认证证书的应提供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标准、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 (八)遵照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 (九)详细技术说明 (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 去); (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须提供相应的鉴 定证书和审查意见; (十一)近3 年无产品质量事故的说明(加盖本单位印章) 或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道岔产品的生产技术属受让的知识产权,申请认定的企业应 提供技术转让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对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受理后将申请资料 转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条 铁道部运输局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后,符合申请条件 的,书面通知企业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 验机构进行一次性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收到铁道部运输局关于产品检验的书面通 知后,应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签 订检验合同。 第十二条 检验合同生效后,由专业检验机构组织检验组,检 验组应为 2 人以上,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按《道岔产品检验办法》(见附件 2)的 要求,进行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验和认定产品质 量检验。 特种规格型号的产品的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时,由检验机构 提出抽样方案,提交铁道部运输局核准。 第十四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完毕后应将经主管 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检测、检验报告转送铁道部运输局。 第十五条 铁道部审查铁路道岔产品的生产企业认定时,对未 经铁道部技术鉴定或评审的,应聘请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前 通知企业做好相应准备。 第十六条 经审查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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