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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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出口产品装运 前检验 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非洲国家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影响 中非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和贸易欺诈行为,配合国家外交 和外贸工作大局,根据出口非洲产品质量情况的特殊性,总局积极推动与非洲国 家建立检验检疫合作关系,已经与4 个非洲国家(塞拉利昂、肯尼亚、埃塞俄比 亚、阿尔及利亚)签署了合作协议,对 3 个非洲国家(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 埃及)开展了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正在与 8 个国家(尼日利亚、加纳、坦 桑尼亚、利比亚、津巴布韦、利比里亚、伊朗、摩洛哥)进行检验检疫合作磋商。 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埃及等国政府分别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了质检合作协议, 对我国出口到上述国家的产品须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才能办理清关和结汇。装运前检验工作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数量、质量) 、价格核 实、监督装载三项内容。详细内容参见: (一)质检总局公告 2004 年第 7 号 :《对中国出口塞拉利昂的商品实施装运 前检验》 (二)国质检函[2004]第 221 号:关于印发《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对出口塞拉里昂贸易商品实施检验的事宜 (四)质检总局公告2006 年第 102 号 :《关于对出口埃塞俄比亚的产品实施装 运前检验的公告》 (五)国质检函[2006]416 号:《关于开展对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工 作的通知》、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南 (六)国质检函[2007]106 号:《关于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 (七)中埃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谅解备忘录(草签稿) (八)国质检函[2007]346 号:《关于总局将于 2008 年上半年对出口埃及产品 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函》 (九)检验证书--装运前检验 附件 1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 年第 7 号 为了促进中国和塞拉利昂两国之间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 援外物资》及其实施方案, 国家质检总局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塞拉利 昂共和国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4 年 2 月 1 日起,塞拉利昂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 检疫的证书接受进口中国商品的申报。各地检验检疫局将同时开始受理出口商关 于中国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的报检。出口商向当地检验检疫局报检的手 续、时间和单证要求按照《出口商品报检管理规定》执行。 二、中国对塞拉利昂出口商品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中国对对塞拉利昂出口每 批次价值在 2000 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三、中国对塞拉利昂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品名、质量、数量、安全、卫 生和环保项目检验,价值评估和监督装载和装箱。检验标准根据塞拉利昂国家的 法律和/或贸易合同确定。 四、出口检验工作完成后,当地检验检疫局要在 5 日内向出口商签发检验证 书。该证书是塞拉利昂海关和关税部门受理进口货物申报和征收关税的依据,是 塞拉利昂有关部门确定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要求的依据,是进口商向进口国银行申 请外汇的依据。 五、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及其实施方案,各地检验 检疫局对出口塞拉利昂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参照出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如果装运前检验商品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范围内的商品,那么检验检疫机构只根据《商检法》收取出口法定检验费,不再 另外收取装运前检验费。 返回首页 附件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检[2004]第221 号 关于印发《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 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 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及其实施方案,保证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总 局制定了《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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