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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危险化学品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碳化钙
(电石)产品部
编号:(X )XK13-019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2)
(碳化钙(电石)产品部分)
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1 月 19 日实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2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
4.4 审定和发证 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
5 审查要求 6
5.1 企业生产碳化钙(电石)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6
5.2 企业生产碳化钙(电石)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 碳化钙(电石)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6
5.4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6
5.5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
6 证书和标志 9
6.1 证书 9
6.2 标志 1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0
8 监督检查 11
9 收费 12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2
11 附则 12
附件 1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 13
附件2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6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6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27
附件5 检验报告 28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碳化钙(电石)产品部分)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34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号) 、《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
检总局令第 130 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 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
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 89 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
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碳化钙(电石)产品有 1 个产品单元(见表 1)。适用于碳素材料和生石
灰在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电石)产品。
表 1 碳化钙(电石)产品单元、产品等级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等级
1 碳化钙(电石)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碳化钙(电石)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
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碳化钙(电石)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
订。
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
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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