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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共同海损 重点提示 1、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2、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第一节 共同海损概述 一、海损、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1、海损(Average):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船舶、货物等遭受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海损可分为全损和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可分为: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在海上航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别情况而直接引起船舶和货物的损失。 3、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则是为了摆脱上述船货的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合理的措施,因而对船舶和货物直接造成损失或支付的费用。 单独海损,根据“天灾自负原则”损失自负对造成损失有责任人的,应向责任人赔偿。 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的特别制度,即建立了共同海损由受益人分摊的原则。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分] 1、某船在航行时因受恶劣天气的影响驾驶员偏离了航线,致使船舶搁浅,船底破裂。 2、某船航行中遇到强风,因风力过大驾驶台玻璃吹破,船舶有倾覆的危险,驾驶员将船驶往附近的浅滩搁浅,以致船底破裂。 二、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MC 第193条: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一)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了共同危险(Common Danger) 1、共同危险指同一航程中的财产共同面临的危险 货物和其他财产位于船上的期间, 共同危险: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船和货遭损害。 [判断](1)船上冷冻机发生故障,请直升飞机派人来修理。 (2)船载1万头牛,50头的疯牛病。 (3)船上主机损害,船失去控制。 (4)船上船员发生致命的流行病。 (5)船上货舱起火,火势蔓延。 2、共同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并非是指已经发生了海难,而是指船货的安全受到了真实的威胁,不采取措施,通常酿成海上灾难。 [判断] ( 1)船舶碰撞,机舱受损,主机停止运转 。 (2)船舶搁浅,可能倾覆、沉没 (3)船上货舱冒烟,船长下令救火,往舱内灌水,事后,打开货舱,发现舱内货物没有烧焦的痕迹。 (二)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有意,是主观上明知采取措施会造成船货进一步损害,但为了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不得不采取的措施。 合理,是指本着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的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三)所做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直接的。 特殊的,是指在正常航运下,不会发生此种牺牲和费用。 特殊,也不同于因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它是采取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判断]1、海水进入舱内造成的货物湿损。 为扑灭舱内火灾而造成货物湿损。 2、宁波—夏威夷—洛杉矶,船舵掉入海中,船失控,雇船将其拖入避难港,支付的救助报酬、燃料、物料费用、港口费用、船员工资等是G.A .吗?船舶的修理费是G . A .吗?。若避难港就是夏威夷港,则在港口发生的费用是GA吗? 3、船员驾驶不当,船舶搁浅,船底划破(船1),船上货物受损(货1)。船长发出求救信号,并开足马力试图起浮,船底损坏(船2),货损(货2),同时机器也损坏,后在他船的救助下起浮,并支付救助报酬。船1、船2、货1、货2和救助报酬是否G·A? 直接的,该项损失或费用在采取措施的时候可以合理预见到的,且损失或费用与措施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判断]共同海损行为导致迟延损失是GA吗? (四)共同海损措施必须要有效果 有效果,是指保存了财产价值,哪怕只有部分财产获救。 三、共同海损之共同安全派与共同利益派 共同安全派认为:共同海损仅限于在船货处于共同危险状态时采取的脱险措施所产生的特殊损失,船货一旦脱离了危险,其后发生的损失不列入共同海损。以英、日 为代表。 共同利益派认为:为了安全续航为共同利益采取措施的损失则应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安全派代表的是货方的利益,而共同利益派则代表船方利益。 MC第194条对体现共同利益派说的特例作了简明规定:即对避难港费用、船员在避难港的工资等。 四、共同海损与当事人的过失的关系 (一)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由托运人的过失造成的共同海损,损失应由托运人承担,若共同海损是在托运人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则当事人各方应进行分摊。、 (二)承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1、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过失 对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过失(航海过失、火灾)造成的共同海损损失,货方应参加分摊。 *杰逊条款和新杰逊条款(Jason Claus) 2、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第1种观点:原因与结果不可分割 第2种观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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