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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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篇一: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是指什么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是指什么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费的变更。法定须予变更的情况有: (1)保费的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 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第五十三条)。 (2)保费的减少: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请求主要是因变更保险金额而变更保费。 (1)保险金额的增加:如保险价值因市场价格上涨,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险价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险金额,当然亦需增加保费;投保人亦可在保险价值并无增加的情况下在保险价值限度内提出增加保险金额的请求。 (2)保险金额的减少:如因有保险价值减少的情况或者虽无减少情况,投保人亦可提出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只是一些保单规定保险人并不受理保险金额减少的请求,此种保单多为人寿保险保单。 法帮() 篇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考试大整理] 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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