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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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篇一:汽车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篇一:汽车保险合同 一、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由于现行的汽车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不仅局限于狭义财产保险范围,即基本险条款中车辆损失部分的保险标的涉及狭义财产保险的范畴,而在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保险标的则涉及责任保险的范畴,所以,汽车保险合同属于综合性财产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者 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保险险种 投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1、双务性: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2、射幸性 3、补偿性 4、条件性 5、附和性 :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6、个人性: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个人行为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四、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中国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同时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义务的人 保险性(乙方):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为投保人 保单所有人: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五、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中国通集团有限公司)对保险标的(汽车)锁具有的利益。篇二:4-1 汽车保险合同 龙岩技师学院教案纸 保存部门: 教务处保存期限: 五年 编号:篇三:什么情况会造成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 什么情况会造成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车险合同解除 一般情况下,双方不得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但是,如 果您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当您的车被依法注销登记时、办理了停驶时、或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时,您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只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弃权规则)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不可抗辩原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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