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期间、送达(二).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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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期间、送达(二)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电子送达与留置送达 1、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三/42)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答案】A 【考点】电子送达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在本案中,法院无法与海斯联系,就意味着法院无法就电子送达取得海斯的同意,因此,选项C是不合法的,而选项A是合法的。电子送达不得适用于判决书的送达,因此,选项B与D是不合法的。 2、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9)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 【考点】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 【解析】该题直接考查送达方式的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法院可以邀请有关人员见证或者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适用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与第90条的规定,转交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电子邮件送达方式不得适用于裁定书,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3、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9/3/43)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答案】C 【考点】留置送达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属于常见的错误情形,甲的妻子乙虽然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但在离婚诉讼中其身份为另一方当事人,因此不可由其签收,并且不适用转交送达情形,所以A项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与第90条的规定,转交送达只能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的人以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本题不属于转交送达的适用案件,因此,选项B与D均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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